新华网合肥2月18日电(记者王立武)记者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和抗诉的六安市舒城县法院原院长罗宏祥受贿、贪污一案,近日已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重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罗宏祥有期徒刑十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50岁的罗宏祥,案发前任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003年1月至2011年2月任舒城县人民法院院长。
2012年7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黄山市黄山区检察院起诉指控罗宏祥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同年9月29日,黄山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罗宏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43.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罗宏祥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罗宏祥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3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8月14日,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罗宏祥收受的一笔40万元贿赂和贪污均没有认定,仅认定其受贿3.5万元,并据此以受贿罪判处罗宏祥有期徒刑三年。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黄山区检察院以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对被告人罗宏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就被告人罗宏祥坚称自己把受贿款退还了就“无罪”了,黄山区检察机关查明,2005年4月,为承建舒城县法院办公大楼工程的王某和杨某,通过被告人罗宏祥外甥胡某向罗宏祥行贿。罗宏祥通过其妻孙某得知胡某送来40万元的存单后,即叫孙某让胡某将存单拿回去。几日后,胡某从孙某处将存单拿走,并告知被告人罗宏祥存单先放在他处。
2005年7月,杨某找到罗宏祥之父要求合伙买房。因资金不足,孙某便向被告人罗宏祥提出使用放在胡某处的40万元。罗宏祥明知该40万元行贿款在胡某处,胡某等人事先也向罗宏祥表明要求在舒城县法院办公大楼的招标中给予关照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得知六安市原副市长王某被调查,便催促其妻孙某还款。孙某于2006年2月至4月在亲戚处借了40万元分三次交给胡某。
2013年12月6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宏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4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未认定其收受他人40万元为受贿错误,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改判决定。
作者:王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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