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 金彧 张媛)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将与中国证监会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
提出三项质疑
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的判罚,日前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处罚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称,上述诉讼已经通过立案审查,并依法对该案正式立案,这意味着,杨剑波将与证监会对簿公堂。
“我下午一直在法院跟法官沟通相关事宜,主要涉及立案缴费等一些手续问题。”杨剑波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翼飞昨日亦向新京报确认了正式立案的消息,他说立案在意料之中,下一步就是等待法院的通知。
据杨翼飞透露,诉讼主要针对证监会的判罚提出三点质疑。首先,质疑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他说,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并不属于内幕信息,而证监会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才做出的,违反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同时公开认定存在错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此外,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内幕知情人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杨翼飞称,按照法院的审理程序,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法院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即证监会,证监会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杨剑波,上述过程为开庭前准备。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做出一审判决。
证监会称周五回应
证监会相关人士昨日表示,暂不回应此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则称,本周五证监会例会上将统一回答该问题。
去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事故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
证监会此后认定这一行为是内幕交易,并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顶格”行政处罚措施,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时隔五个月后,杨剑波大呼被罚得“冤枉”,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他同时透露,在进行对冲操作的过程中,监管机构知情并保持密切沟通。杨剑波说,诉讼要求是证监会能够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证监会曾表示,已经关注到相关报道,此前也就调查处理情况做过详细介绍,今后会继续核实该事件。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与证监会主席肖钢达成了某种“默契”,唐双宁为了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决定让光大证券放弃此案的听证和复议,而是“牺牲”四位相关高管。杨剑波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自己成为了相关领导的“替罪羊”。
除了杨剑波外,其他三位受到同等处罚的高管一直保持沉默。杨剑波说,自己目前接受了母校上海财经大学的邀请,担任该校金融学教授兼金融实验室主任。
诉讼主要提出三点质疑
1
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并不属于内幕信息,而证监会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才做出的,违反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
2
公开认定存在错误
依据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规定,已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信息不再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
3
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光大证券针对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新京报制图/赵斌
律师观点
律师对案件走势有争议
昨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乌龙指的处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他认为杨剑波胜诉的可能性为零。
在张远忠看来,证监会已经依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款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者进行了认定,只不过证监会在引用上述法律条款时没有直接引用2012年修订版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2款关于内幕信息的知情者的表述,这为证监会的一处轻伤。不过,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是首例被处罚者起诉证监会的案例,杨剑波胜诉的把握不好说。因为案件的核心在于杨剑波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要回到内幕交易的规定上来看,仍需要深入讨论。(金彧)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