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江苏响水县法院审理一起天价电动车事故案件,一名90后女孩将行人撞伤倒地致其全身瘫痪,法院判决女孩赔偿伤者120万元。
据了解,2013年3月17日20时许,响水县90后女孩刘某骑着电动车逆向行驶,不慎撞倒行人汪某。汪某倒地时,后脑恰好撞到护栏角上,伤势严重。此后,汪某在上海邮电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17天,用去医疗费近30万元。
事故经响水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汪某为后遗颅脑外伤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同时后遗颅骨缺损5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
汪某住院治疗期间,刘某垫付了5000元。随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成,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129万余元。
响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驾驶电动车致原告汪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刘某应对汪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汪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汪某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于从文 刘宏轩)
作者:于从文 刘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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