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长沙消费者诉中国移动长沙公司“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布。法院认定中国移动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一审判决不免让人失望。那么“流量清零”到底侵没侵害消费者权益呢?还得从“消费清零”的源头——移动打包消费套餐说起。在电信设定的这些套餐等格式行为中,其不管消费者需不需要、能不能够、愿不愿意消费,经营者都以自己事先固定的“定制”合同,要求消费者必须达到一定的消费金额,或额外付费,否则就强制按最低金额等收费,涉嫌违背违反公平、自愿、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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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讲,或用电信内部人士的话说,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所谓套餐,就是移动利用垄断地位,在定制服务、赠送服务中的一种“最低消费”规定,即消费者定制了某种电信服务,不管你消费与否,都要强制收取事先约定的费用。而且,从初衷和结果来看,移动经营者通过设置套餐“最低消费”等条款,使自己能够事实上最大限度地获利,即建立在消费者利益受损基础之上的不正当“暴利”。
因此,无论从主观意愿、实施过程还是最后结果看,电信经营者的“最低消费”等条款,都符合牟取暴利、霸王条款的有关界定和规定,理应受到限制和制止。就实际的实践管理来看,与电信套餐“最低消费”有着手段、形式、目的和结果几乎完全一样的餐饮业“最低消费”等规定,已经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在移动“流量清零”案中,运营商虽然没有剥夺消费者的表面知情权,但却利用其对电信相关产品的垄断或准垄断地位,自行制定一些虚假或实际上无需完成、对消费者很不利的优惠条件,变相强制他们接受自己的不平等条约,间接或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实际公平交易权,这无疑与餐饮领域“最低消费”的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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