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2012年初,英国和爱尔兰两名委托母亲(委托他人代孕生子的妈妈)就带薪休产假向该国法院提起诉讼,案件随后被上交至欧盟法院。欧盟法院3月18日裁定,根据欧盟法律,相关成员国法院可驳回这两名委托母亲的诉讼请求。
裁定还指出,相关成员国法院还可自主对委托母亲休带薪产假作出规定,并为后一种情况指明了法理路径和法规出处。
案件中的两名委托母亲分别为来自英国的D女士和来自爱尔兰的Z女士。
在英国某医院工作的D女士请人代孕生子,其中精子来自其伴侣,卵子来自另一位女士。孩子出生数月后,经代孕母亲同意,地方法院依英国法律裁定D女士及其伴侣享有对孩子完全且永久的父母责任。
爱尔兰教师Z女士的情况更特殊。她没子宫,就用自己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位女士代孕生子。按遗传学,孩子完全是Z女士夫妇的,代孕母亲的身份归属对孩子的国籍不产生影响,加州法律也对此予以支持。
D女士和Z女士均申请带薪休产假或领养假,但遭拒。理由是她们没有怀孕过程,且找人代孕生子也不能算领养。随后二人分别提起诉讼。
由于案件涉及特殊人群权益,且无类似案例可循,受理诉讼的英国和爱尔兰地方法院2012年4月3日向欧盟法院提出咨询。
欧盟法院裁定称,《怀孕女工指令》只针对“怀孕并生产”的女职工,即使委托母亲有能力或已在对代孕所生孩子哺乳,也不能享受带薪产假,“因此,欧盟法院不要求成员国批准这类委托母亲带薪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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