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费者发现,成都一家餐馆贴出一张告示牌,上面写着:“本店出售的酒水已包含洗杯水电费、洗杯人工费。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
新消法中规定开瓶费和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无效,商家不得收取开瓶费。成都一家餐馆便贴出公告,不限定顾客自带酒水,但自带酒水要自带酒杯。很多媒体指责其“新瓶装旧酒”,仍然属于收取“开瓶费”的霸王条款。也有网友表示商家此举是在自打耳光,要对该商家进行抵制。
其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是商家无奈之举。商家做的是买卖,法律不允许“强卖”,消费者自然拍手称快。但是,难道“强买”就是合理的吗?商家经营也需要成本,顾客自己带了酒水却要求餐厅免费提供酒杯,那餐厅购买和清洗酒杯的成本谁来买单?就如2009年春晚小品《不差钱》中,赵本山到饭店用餐自带食材,小沈阳所说“你一分钱不花,我们还得搭点儿”。
一部法律的推行,要符合多方利益。经营者在买卖之中也是主体,他们的利益同样需要得到保障。“新消法”规定不许收开瓶费,从商家角度来说也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和店家是平等的,谁也不应该成为“霸王”。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针对开瓶费和最低消费就曾表示过,“如果我就是要一盘花生米,我自己带瓶二锅头,我非得要一个包间,是不是就是公平合理的呢?”
交易之中,不只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监管可以,但“矫枉过正”也是不可取的。2013年新《交通法》开始推行,规定黄灯不许通行,导致多车追尾,最后这一条规定名存实亡。修订法律偏离了实际,立法者应引以为戒。但“新消法”的规定,再次偏离了实际。一味禁止,伤害了经营者的利益,他们自然要反弹。如果只是卖菜就能保证利润的话,那么菜价一定会贵才能盈利甚至保本。如果酒水利润率达不到一定程度,那菜价必然要提起来,最终,伤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餐馆要求顾客自带酒水也请自带酒杯,人家不收费,只是不给你免费用,套用现在网络流行语,正是商家给“新消法”“用脚投的票”。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疏”不在“堵”。其实,消费者也不愿意麻烦地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是因为商家提供的酒水价格高得夸张。同样,消费者对于开瓶费怨声载道,也是因为某些商家“开瓶费”收得过于离谱。对法律而言,应该做的是提高消费者的市场博弈能力,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不是过度去介入他们与商家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 □王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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