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薪酬待遇应该与同等级别的公务员保持一致。”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2日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与治理研讨会上说,因为所处的行业具有特殊性,这一类企业高管应由政府监管机构委派,应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同时对其激励主要是来自于行政职务的升迁。相比之下,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应该完全取消行政化,薪酬则应该由市场决定,不应该对高层管理薪酬实行上限。
高明华所表述的观点,正是由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编写的《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中的部分内容。上述指引对国有企业分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包括自然垄断性、公益性和完全竞争性国企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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