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炉的《广东省信访条例》7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广东省信访条例》(简称《条例》)制订、施行情况,核心制度就是诉访分离。也就是说,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涉法涉诉案件进入法治的轨道解决。
涉法涉诉处理会出台操作规程
在实际工作中,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量涉法涉诉的申诉涌入信访。为此,《条例》明确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明确按照诉访分离制度应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8类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委主任委员金正佳解释,涉法涉诉的事项,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应以法定程序依法承接、受理,“大家不用担心对于涉法涉诉事项,信访大门关闭了。我们只是理顺了,同时在司法处理的途径、行政处理途径、仲裁处理方面,打开方便之门。”省法院已就《条例》实施后涉法涉诉案件处理问题做了具体操作规程的办法,在全省法院系统落实。
据了解,省法院、省检察院、信访局等多个部门将出台具体对接流程、指引。《条例》规定信访人依法开展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金正佳说,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存在干预或妨碍群众依法信访,存在堵截信访人上访现象,都是《条例》所禁止的。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应听证
现实中经常出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引发的信访。为此,《条例》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举行信访听证,而且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涉及多个部门的扯皮问题,《条例》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
对于有些信访“终而不结”。金正佳坦言,有些信访当事人访了十几年、几十年没有了结。信访事项长期不终结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因此《条例》明确设计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制度。国家机关要严格掌握终结的标准,不能为了终结而终结。另一方面,终结后原则上不再启动信访的办理程序,但若信访人确有新的事实、理由,国家机关仍应当认真进行甄别处理,不能因为已办理终结就置之不理。
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
此前据省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显示,少数国家机关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导致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条例》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金正佳表示,倒查责任制主要涉及重大信访问题,就是要从产生问题的根源上去追究责任,“是查放火人的责任,不是查救火人救火不力的责任,当然救火不力的责任也要查。”
实际工作中,有时信访场所会出现一些被人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条例》规定,对这些被弃留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联系其监护人、近亲属或相关单位将其接回。无法联系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条例要点
●信访渠道方便否?免费寄信 网上也行
实践中,部分地方对提供免费信访邮寄服务、免费信访专线电话进行探索,反响很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同时,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与公开,开展网络跟踪回访与视频接访,建立网上督查和督办制度,实现网上信访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差评、好评)。
●集体信访如何规范?须先推选代表
实际生活中集体上访不少,去年1-9月省市县三级集体上访占总体信访批次的17.1%,人次却占59.8%。《条例》规定,5个人以上的走访或者群体走访,应当选出代表人,“超过5个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信访活动。”若信访人不推选代表,将不被受理。
●越级上访有啥规定?不支持、不受理
不少群众往往不明白要到“本级国家机关”去申诉,不明白什么情况是越级上访。《条例》明确,按照“事权”进一步对本级国家机关作出界定。金正佳解释,就是要由有事权的国家机关解决这个问题,解决问题的事权在哪个地方、哪个国家机关,就到那里去提出自己的信访请求。信访人越级上访,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
●如何才可越级上访?本级机关违法违规
金正佳说,按照《条例》规定,应先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如果本级国家机关办理过程中违法违规,信访人再进一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既能监督国家机关,又能解决自身诉求。
诉访分离后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8类事项
民事纠纷。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
采写:南都记者 薛冰妮 任先博
实习生 陈璐 通讯员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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