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自3月31日以来,分7案在湖北省咸宁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其中,刘汉等10人案4月19日上午结束法庭辩论,刘汉等10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至此,刘汉等36人涉黑案历经17天审理,一审全部休庭。
分7案提起公诉7个审判庭同步开审
刘汉等36人涉黑案中,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刘维等7人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已分别于4月1日、2日、16日休庭。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诉,及时立案受理,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公诉人指出,分案符合客观事实。全案被告人达36人,案件时间跨度达20年,违法犯罪事实达50多起,分别聘请的辩护人达49人。同庭审理不仅影响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被告人也不能充分陈述。
多数被告悔罪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大量证据,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维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对我的任何审判结果,还死者一个安息。”
被告人孙长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后说:“我自愿认罪并悔罪。生活在社会底层,我曾经在人生道路上迷失方向,犯过错误,现已醒悟,希望法庭对我处罚的同时,给予我挽救、教育和帮助,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闵杰还当庭提交悔罪书。被告人刘学军恳请法庭能考虑自己以往的工作表现,作出客观公正判决。被告人刘忠伟当庭表示认罪,希望法庭考虑其认罪态度、身体状况等,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斌、缪军、车大勇、刘光辉、曾建、仇德峰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诉人放录像证明未刑讯逼供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出示该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或用于作案的枪支、弹药等大量物证或物证照片,宣读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另案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展示命案中的现场勘验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出示非法敛财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会计报表、银行账目等。
法庭就被告人刘维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进行调查,公诉人出示刘维身体检查证明、看守所狱医、管教干警及同监号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应公诉人申请,并经法庭许可,公诉人有针对性地播放被告人刘维在咸宁咸安区看守所接受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明咸宁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没有对刘维刑讯逼供。
所有被告人未戴手铐未穿囚服未剃光头
庭审中很多细节透露出法庭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司法的文明进步:出庭受审的所有被告人均未戴手铐、未穿囚服、未剃光头;刘汉多年前患有耳疾,法庭允许其戴助听器出庭;根据刘汉的要求,法庭为其座椅安排坐垫;个别被告人和辩护人身体不适,法庭及时安排体检、治疗,满足证人出庭和休息调整的全部要求等。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6200多人次有序参加旁听。
刘汉
四川最大的民营企业汉龙集团原董事局主席、上市公司金路集团原董事长,旗下拥有数十家子公司,横跨金融证券、能源电力、房地产、矿业开发等多个领域,曾被福布斯杂志称为“潜在水底的真正富豪”。
刘汉自行辩护140多分钟
在刘汉等10人案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围绕被告人刘汉等人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等方面进行指控。在刘汉等10人案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刘汉结合个人经历做了140多分钟的自行辩护,但仍以“不知情”“与自己无关”“未组织、领导过犯罪组织”等否认起诉指控。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涉黑组织涉嫌15宗罪名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
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
寻衅滋事罪、窝藏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检方指控
●组织特征:刘汉等人的涉黑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
●经济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大肆敛财,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非法持有大量枪支、弹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暴力抗法、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草菅人命,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控制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四川绵阳、广汉、什邡地区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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