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中国网事:【韩国总统:船长等人弃船逃生“无异于杀人”】韩国总统朴槿惠当天在青瓦台主持召开首席秘书会议,要求对沉船事故进行迅速彻底的调查。就“岁月号”船长和部分船员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救助乘客反而独自逃生的行为,朴槿惠表示“不可饶恕,无异于杀人,从法律上、伦理上都不可想象”。(宋成锋 金颢旼)
新华社中国网事:【韩国总统:船长等人弃船逃生“无异于杀人”】韩国总统朴槿惠当天在青瓦台主持召开首席秘书会议,要求对沉船事故进行迅速彻底的调查。就“岁月号”船长和部分船员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救助乘客反而独自逃生的行为,朴槿惠表示“不可饶恕,无异于杀人,从法律上、伦理上都不可想象”。(宋成锋 金颢旼)
“最后下船”是死命令
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称,能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最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险关头,要拯救大家的生命,所有的人就得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这个人就是船长。
任何时候,船长不会抛弃自己的船员和乘客,这是全船人性命相托,也是船长权威的来源和职责所在。要求船长忘掉逃生本能,以全船利益为重,似乎是反人性的,又是合乎人性的。乘客未获救,船长不弃船,不仅仅是道义要求,也是现实需要。船长作为全船主心骨的存在有着精神意义,更有实际意义:再没有人比船长更了解自己的船舶结构和人员,不管是组织疏散、维持秩序,还是寻求救援、联络接应,都需要船长在船。因此在弃船情况下,船长必须最后一个离船,各国的海事法律对此都有明文规定。
韩国《船员法》第10条规定:“船长不得在所有旅客全部下船前离开船舶”,对船长的“在船义务”作出规定;第11条规定“船舶发生紧急危险时,船长必须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明确船长在危险情况时负有救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8条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各国的航海法规中,也都对违反船长职责的行为规定了责任。韩国《船员法》规定,若船长没有为救助船上人员尽职尽责,可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船长弃船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刑法。
此次弃船而逃的船长李俊熙就因涉嫌弃船致使乘客伤亡而被拘捕,三副和另一名船员也因同样理由被申请拘捕。事实上,不管弃船而逃的代理船长最终如何被定罪,他的行为已经违背了上百年来海上航行的业界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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