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拟增加对“虚假列支、超标楼堂馆所”等违纪行为的问责和处分规定,更严格的“紧箍咒”旨在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血汗钱”。
超标建筑责任人或开除
地方党政机关热衷兴建豪华楼堂馆所问题,历来为公众诟病,而且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时有发生。对此,预算法三审稿在多处做出规定。
如三审稿第37条在预算编制环节增加规定“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第50条预算执行环节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此外,在第93条法律责任环节增加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禁豪华楼堂馆所,预算法草案三审稿把相关内容写入其中,意味着把该问题从党纪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大影响力和约束力。
“过头税”将严惩
每逢经济不景气,一些地方为了完成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目标,便常常采取收“过头税”这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征税方式,软硬兼施,让企业把将来的税收提前缴、本可不缴的税收必须缴等,令企业苦不堪言。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在违规追责部分提及税政征管违纪行为时仅限定为“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预算收入”,三审稿则在第92条将这一违规行为增加了“擅自多征、提前征收”内容。在预算编制要求方面三审稿也新增“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专家指出此举也有助于解决地方税收征管的“顺周期”尴尬,即经济偏冷时,财政收入吃紧,财税部门倾向于多征税,带来“过头税”。
收支遗漏也追责
一些地方财政收支审查中发现,在压缩严查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的过程中,个别部门挖了东墙补西墙,公款招待查的严了,吃喝招待费往会议费中转移,会议费查的严了,就往培训费中转移。
预算法三审稿第91条明确针对四种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预算法三审稿”相关解读
严格细化预决算公开
时隔近两年再次启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对财政预决算公开做出了更加细化严格的规定。
此次提交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与此前二审稿“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模糊表述不同,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公开的具体时限,增强了约束性,有助于推进财政信息的公开透明。
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在明确公开具体时限的同时,此次修正案草案还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适度放开地方发债
是否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直是预算法修改的难点和焦点。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拟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但同时设立多道“防火墙”规范政府举债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21日指出,草案二审稿在征求意见中收到的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并就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李飞说,三审稿还在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上设“防火墙”: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版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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