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春鹰在回答中国环境报社记者提问时说,我们国家的立法制度,修改法律一般是三审,但是环保法是环保法从2012年8月初审,之后又经历了三审,这次四审高票通过。
信春鹰说,我们国家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大概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有90部,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我们不是缺乏环境保护规则,而是有一些规则已落后于实践,没有操作性。本次修改环保法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规定,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设计了按日计罚。
信春鹰说,我们国家环保类法律的修改应该会逐步都提上日程,环保法起到了引领作用。其他法律在修改的时候,就应按照制度框架来设计处罚细则。
污染咋处罚“按日计罚”打击低成本违法
群众咋监督社会组织可提公益诉讼
检察日报记者提问道,修改之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两个条件都是针对社会组织的,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袁杰说,公益诉讼具有监督的作用,还有救济功能。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是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
证据。这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没有任何牟取经济利益或私利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
尾气咋治理黄标车“设罚”上位法正在酝酿
雾霾的主要“贡献者”,一是燃煤锅炉,二是建筑扬尘,三是汽车尾气。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600万辆。现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黄标车是“设禁不设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黄标车的治理力度。现在,环保法律的修订将陆续展开。
大河报记者提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时,会不会“设罚”?信春鹰说,有关单位还在做前期准备,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草案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李庆瑞表示,环保部正在积极准备,已经有了初步的草案,对此进行了很多的调研,有了一定的设计。
企业咋监督第三方机构要负连带责任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提出,在地方,存在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的第三方人员不深入现场,还有个别存在利益关联,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为什么没有以终身责任的方式,加强对他们的监督?
袁杰说,第65条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这些提供第三方服
务的专业性机构,如果他们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比如他们和厂家勾结,在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或维护防治污染的设施时弄虚作假的,虽然没有规定终身责任制,但是规定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其他的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他们予以约束。
违规咋查处监察机构可查封扣押污染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到污染企业检查,企业就停产。一离开,又开工生产,与环境监察机构打起了“游击”。没有现场执法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往往束手无策。
人民日报、人民网的记者提出,本次环保法对于具体的执法权,包括现场检查权都作出了细化规定,但是很多地方上的执法机构实际上是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如何给他们执法权上的保证?
别涛说,第24条作出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依据该规定,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环境监察机构依据该法行使的职能,其法律性质是明确的,即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环境保护法》三大突破点
健康评估
新草案增加了第39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体现了重视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信息公开
赋予了公众更加现实的可操作的权利,首次提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保护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保护红线,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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