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发生在2012年3月13日的舟山沉船事件,引发行政诉讼。事件发生后,船长被追究刑事责任,该人对事故调查报告有异议,起诉了舟山市政府。今天上午,此案开庭。
据报道,2012年3月13日6点30分,巴拿马籍货轮YUAN TONG在舟山六横岛龙山船厂进坞时沉没。船上共有船员及船厂修理工等40名中国人,其中32人获救,1人遇难,7人下落不明。
该货轮有中国籍船员20名,同年3月1日靠泊舟山龙山船厂修理,3月13日离泊前往船坞时沉没。
事发后,舟山市政府授权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了YUAN TONG轮移泊作业海上沉船事故调查报告,将事件认定为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2000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船长王火平未能切实履行船长职责,导致该轮在存有极大隐患的情况下移泊作业;移泊作业时,未能有效地监督引领员等作业人员的操作。龙山船厂副总经理陆永其对船厂的生产作业未能进行有效监管。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王火平与陆永其因涉嫌违反刑法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10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王火平与陆永其移送审查起诉。
上午现场 船长告政府 要求撤销事故报告批复
法庭上,船长一方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应该由舟山海事局做出,该调查报告违反法定程序,对涉案事故认定不清,原因分析不客观,责任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陆永其一方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庭审。他认为,其作为分管生产的副总,不应承担使用无引航认证人员作业的责任,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舟山市政府答辩称,原告所提的海事部门全程参与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所涉事实、责任认定以及建议处理公正客观。
此外,舟山市政府所做的批复是上下级机关的内部公文,不是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具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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