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草莓”与母亲一起到郑州求助。南都记者 孙旭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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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的量刑 |
南都讯 记者孙旭阳 发自河南郑州 日前,河南平顶山一位单亲妈妈在微博发帖称,自己的女儿“小草莓”在2岁4个月起,被幼儿园园长的丈夫性侵一年之久,其间还被强奸,但警方仅以猥亵儿童罪立案,法院也只判处被告4年6个月徒刑。微博截至昨日23时,转发已超过5.6万次。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代理“小草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为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与被告平顶山新华区教体局代理律师属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这遭到了律师界人士的质疑。
微博爆料被广泛转发
5月7日晚,网友“平顶山两岁小草莓”发微博称,她是平顶山的一位单亲妈妈,也是一名公交车司机,由于工作关系,加上女儿“小草莓”(化名)的外公外婆早已去世,只好把2岁4个月的女儿送到平顶山新华区焦店镇东方红幼儿园,没想到长期遭到幼儿园园长丈夫王延枝的性侵。
在刚入园一个月时,“小草莓”就曾告诉母亲常被王延枝摸下体,母亲曾到幼儿园告知园长,但没有作用,直到“小草莓”小便失禁,母亲带她到医院检查,才发现处女膜破裂,外生殖器和子宫也已受损。
“小草莓”还告诉母亲性侵细节,这些细节显示,她不但被王延枝猥亵,还曾被其强奸。不过,公安机关最后以猥亵儿童罪立案,今年2月13日,平顶山新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延枝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小草莓”一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被驳回。
经南都记者了解,“小草莓”的母亲姓田,40岁。去年9月28日报警后,其失业至今。“娘俩精神都受到严重创伤。”首先接到求助的《大河报》记者朱长振说,田女士曾多次表示,“活着没什么意思”。
如今,“小草莓”面对陌生人仍然调皮活泼。但田女士称,女儿提起过去还是很害怕,“我带她到广州做过心理疏导,效果有一点,不过她还是经常会在半夜惊醒大哭,就怕她心理阴影会留一辈子。”至于女儿生理上的后遗症,田女士表示,她没家没房子没工作,经济上已山穷水尽,实在无力顾及。
截至昨日23时,田女士发出的微博已被转发超过5.6万次,其中包括一些影视明星。
索赔亦未获判决支持
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王延枝1970年生,住址即为案发幼儿园。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指控,王延枝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之间,多次对“小草莓”进行猥亵,致该幼女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田女士也将案发无证幼儿园所有人和新华区教体局列为被告,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田女士向平顶山新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书,对一审判决表示质疑。
田女士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延枝强奸“小草莓”的情节没有认定;王延枝多次在幼儿园宿舍内性侵“小草莓”,且有同住的其他幼女作证曾目睹作案过程,理应按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中的“公共场所”和“多次”重判;除此,王延枝还拒绝赔偿经济损失,“认罪态度不好,理应严惩”。
田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去年9月28日,她就曾向警方报案称女儿遭性侵,直到10月15日,警方才对王延枝进行突审,两天后逮捕。“从我开始报警,办案警察一共换了三批人。后来,我发现新证据去找他们反映,也总找不到人。”田女士说,她曾明确告诉办案警察“小草莓”被多次强奸,但不知为何,警方没有就这些问题展开侦查,检察院也没有起诉,导致强奸罪被漏掉。
法律援助程序遭质疑
“我初步了解了下,发现疑点不少。”接受田女士咨询的郑州律师张怡说,因为其未接触到该案卷宗,目前只能从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等信息来分析。首先,“小草莓”曾被强奸的情节,并没有被列入起诉内容中进行质证。“我问过她,她向我描述了被强奸的细节。”
其次,“小草莓”未获分文赔偿。在去年桐柏县小学教师杨士付猥亵一二十名幼女案中,张怡曾和十几名律师为幼女们提供法律援助,成功向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索赔100多万元。“刑事案件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桐柏的案子,我们首先找专业机构鉴定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又计算了接受心理治疗所需费用,这些费用虽没有产生,但完全可以预知。”在“小草莓”案中,原告方这些工作都没做,使诉求被轻易驳回。
张怡还发现,田女士母女因为没钱就申请了法律援助,其被指定的代理律师,与被告方之一的新华区教体局代理律师属同一家律师所,且到了二审阶段还如此。“这明显不妥。”
“小草莓”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李女士表示,该律师事务所是先被指定为“小草莓”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才发现其起诉的新华区教体局是该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我们向她说明了存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她还坚持要求我们代理。”李律师说,该律师事务所因此为田女士做了笔录,并让她签署了豁免文书。
北京律师王志荣则认为,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该规定完全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因为“代理协议都是跟律师事务所签的”。这属于法定禁止性规定,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
“这不简单是瑕疵,而是一审中重大的程序性问题,足以影响审判的公正公平,二审法院理应马上终止审理,发回重审。”王志荣表示。
新闻加点料
四川两男子嫖宿幼女被诉强奸 系内地首例
成都商报记者 黄庆锋 王英占
嫖宿幼女罪VS强奸罪
承办检察官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客观表现上,行为人是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最低刑为5年,最高刑为15年;而强奸罪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死刑。很多争议者据此认为,强奸罪量刑要重于嫖宿幼女罪,检察官表示,“其实这里面存在一定误读”。
2014年1月2日,邛崃市看守所。40出头的杨某庆、杨某忠也许不会知道,他们在嫖宿中和一名13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而对他们行为的定性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昨日,邛崃市检察院正式对二人提起公诉,罪名是强奸罪。而此前,发生在国内的多起嫖宿幼女事件中,嫌疑人被定性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
这起案件中,为何从嫖宿幼女罪变成了强奸罪?背后经历了怎样的讨论?邛崃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独家专访指出,此案以强奸罪公诉,更有利于保护幼女。检察官认为,嫖宿幼女罪变相认定未满14周岁的幼女有性自主权,与强奸罪的立法基础相矛盾,他建议对该罪名废除或修正。
据了解,此前对嫖宿幼女行为还没有以强奸罪起诉的案例。
嫖宿幼女行为
应以嫖宿幼女罪还是以强奸罪定罪?
侦查:涉嫌嫖宿幼女罪
杨某庆、杨某忠被批捕,检方认为,二人明知小兰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嫖宿幼女罪
公诉:涉嫌强奸罪
结合案情,检察官觉得,小兰被哄骗卖淫,同时杨某庆、杨某忠明知她还不满14周岁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事实篇
13岁初中女生误入卖淫团伙
这起强奸幼女案的组织者是邛崃一个刚成年的女子杨某及其男友。照片上的杨某,没有“妈咪”的妖娆,显得有些稚气。
在接受讯问时,杨某对检察官说,她今年18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职高读了2个月便辍学。后来,因为做陪酒女的经历,杨某误入歧途,患上性病。为了赚钱治病,男友龚某萌生了招小妹陪酒赚钱的想法。他们在网上招聘陪酒小姐,不久来了两个年轻女孩。杨某又让两个女孩介绍年龄相仿的女孩加入。小兰,邛崃一个只有13岁的初中女生,就这样经好朋友的介绍,坠入这个卖淫团伙。
受害女孩:给我买新衣服
喊做什么就做什么
小兰、小红、小慧,事发时都是在校初中生。小兰回忆,去年7月18日,小慧说在城区找到了工作,喊小兰一起上班。当天下午,小兰初次见到杨某时,还以为是单纯出去喝酒,看着小慧出去“接客”,她才知道是卖淫。当龚某要求她和一个叫杨某庆的中年男子一起走,小兰也就懵懵懂懂地答应了。
后来,在警方询问时,是单亲家庭的小兰说,离家出走到外边耍,是怕家里人打;出来后又被人看着,走不脱。小慧做了,她也就做了。小兰还说,杨某答应赚钱后会给她买新衣服、新鞋子,“喊做什么,自己就做什么了。”13岁的小兰说,第一次陪睡后,杨某给她买了一件新衣服。虽然小兰当时屈从了,但她曾诚惶诚恐地告诉他们,她才13岁。 几天后,杨某告诉小兰,她的家人因找不到她,已经报警了。小兰来到了派出所,见到了着急的父亲。小兰胆怯地把真相告诉了父亲,愤怒的父亲选择了报警。
涉嫌嫖宿幼女罪
两嫖客被公安机关刑拘
去年8月13日,组织卖淫的龚某和杨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在侦查龚、杨二人组织卖淫一案时,警方发现,与小兰发生性关系的杨某庆、杨某忠也涉嫌犯罪,警方立即将二人抓获并刑拘。
随着侦查的深入,两名中年男子嫖宿幼女的经过逐渐明晰:去年7月19日晚上,龚某的朋友、41岁的杨某庆得知龚某那里有几个女娃娃,杨某庆当天找到龚某说:“给我安排个女娃娃。”龚某安排了小兰,并告诉杨某庆,这个女娃娃只有13岁,还不到14岁。“我给钱就是。”丢下这句话后,杨某庆将小兰带到酒店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小兰八百元钱。
去年7月22日凌晨,杨某的一个朋友杨某忠也想找女娃娃耍,这次依然是小兰。“她只有13岁。”杨某告诉杨某忠。小兰告诉警官,当晚她与杨某忠发生了性关系。
杨某庆、杨某忠被批捕,罪名是嫖宿幼女罪。检方认为,二人明知小兰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嫖宿幼女罪。
龚某说,他们让小兰陪过杨某庆、杨某忠,每人收了800元。龚某交代,为避免三个女孩逃跑,龚、杨二人还找人看管,不许她们出去。
邛崃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和警方办案人员曾讯问涉案嫌疑人。
办案人员:是否发生了性关系?
杨某庆:发生了。
办案人员:女孩有多高、长成什么样?
杨某庆:(用手比划了一下耳朵根),龚某告诉我她的年龄13岁多,不到14岁。
办案人员:你的家庭状况?
杨某庆:结婚了,有两个娃娃,女儿12岁。
办案人员:小兰和你女儿差不多年纪,你还下得了手?
杨某庆:(将头低向一侧)唉……
办案人员:你知道这是犯罪吗?
杨某庆:我认为只是简单的卖淫嫖娼,现在很后悔。(受害人及家属均系化名)
>法律篇
以强奸罪公诉的背后决定
嫖宿幼女罪?强奸罪?
检察院曾激烈争论分两派
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嫖宿幼女事件,特别是有的官员嫖宿幼女案,引发社会对嫖宿幼女行为的关注,甚至对嫖宿幼女罪罪名本身的争议。很多声音认为,嫖宿幼女罪处罚太轻,给了嫖宿幼女行为空间,还有人大代表、法律学者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就在上月,最高法院也明确表态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 昨日,邛崃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涉嫌嫖宿幼女罪的杨某庆、杨某忠,被控的罪名变成了强奸罪。成都商报记者深入专访了邛崃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
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
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案件侦查完毕后,邛崃警方向邛崃检察院公诉部门移送起诉,在移送材料上,龚、杨二人涉嫌组织卖淫罪、杨某庆、杨某忠涉嫌嫖宿幼女罪。
承办检察官讲述,看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上面对杨某庆和杨某忠认定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这是一个热点法律问题。”检察官立即敏锐地联想到,近年来,国内几起涉及嫖宿幼女案都备受社会关注,而且此前,很多法学家纷纷撰文,倡导应废止嫖宿幼女。如何认识杨某庆和杨某忠的犯罪性质,承办检察官很谨慎,“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引发舆论争议。”
接下来,承办检察官查阅了贵州习水嫖宿幼女等多起相关案例,对比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他又到看守所,详细讯问了4名犯罪嫌疑人。
同样的思考,对杨某庆和杨某忠的定性,在邛崃检察院公诉部门科室内也展开了激烈而又充分的讨论,大致形成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出于嫖娼的目的,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予以嫖宿,并支付嫖资,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但另一观点则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应认定为强奸罪。
明知不满14岁仍发生关系
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承办检察官回忆,在大家对案件讨论非常激烈的时候,去年12月,最高法院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同时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
“最高法的这一声明,给我们办案指明了方向。”承办检察官立即认真研究了最高法院的这次表态和相关精神。结合案情,检察官觉得,小兰离家出走后因想买新衣服被哄骗卖淫,同时杨某庆、杨某忠明知她还不满14周岁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承办检察官充分考虑到证据的收集情况、案件的性质,综合分析了部门讨论意见后,最终,他作出了以强奸罪起诉两名被告人的决定。“定强奸罪,有利于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更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承办检察官说,同时,对该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打击。
昨日,历经激烈的争论和分析后,杨某庆、杨某忠均因涉嫌强奸罪,被邛崃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同时,龚某、杨某均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而昨日,也是这起案件提起公诉的最后期限。
检察官认为:认定嫖宿幼女罪
对幼女是不当的道德评判
案子虽被起诉到法院了,但社会上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争议还在继续。
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冲突在于立法基础。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定强奸罪,是基于认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相应的性知识和认知,更没有性行为的自主权。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则是认定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也就是认为幼女具有性自主权,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在一部法律之中,出现这样的矛盾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正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了犯罪行为之后的另一种严重的伤害。
检察官认为,应当在当前严格规制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并在未来逐步推动对该罪名的修正或者废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同时,在推动立法对嫖宿幼女罪进行规制和修改的过程中,更应当要注意统筹规划和其他相关罪名的全面考虑。因为如刑法第358条所规定的组织、强迫卖淫罪,其中就有强迫幼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规定。那么被告人组织、强迫幼女卖淫,被判处刑罚,其潜意识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呢?与此相同的是,刑法第359条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其实是可以从事卖淫活动的?所以,这也是司法工作者在今后的办案与思索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朱征夫: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罪”为什么应废除?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出了三个理由,包括罪名不合理、没有把对幼女的身心保护放在首位、处罚偏轻。
他认为,之所以罪名不合理,是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嫖”字,是把幼女自愿的(或不违背主观意志)、获得一定报酬的性行为视为性交易行为或卖淫行为。但是,由于幼女年龄在尚在14岁以下,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更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主观意志,因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性选择权和性自主权,所以,“幼女卖淫论”的所谓“自愿”或“不违背主观意志”并不存在任何法理基础。
同时,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仅被视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没有被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导致对幼女的身心健康的保护未受到应有重视。
性侵幼女的行为应如何量刑?
朱征夫表示,虽然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比强奸罪重,但最高刑比强奸罪轻得多。以多次嫖宿幼女为例,如果按嫖宿幼女罪处理,则只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强奸罪处理,则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判死刑。
“因此,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相关犯罪行为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呼吁记者、律师、教师关注女童保护
3月1日,应邀参加在京举办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女童保护座谈会”之后,朱征夫表示,“受感动于100多名女记者发起成立的‘女童保护’项目,我准备提交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
3月5日,朱征夫就将这一建议公布在了微博上,仅两天时间,就有很多网友下载,关注度很高。
“我将长期关注女童保护,做力所能及之事。同时,我也呼吁这一项目能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呼吁记者、律师、教师也关注女童保护。”
在微博上,朱征夫大赞发起“女童保护”项目的百余名女记者,并呼吁男记者也加入其中。
刑法专家:故意性侵幼女行为都应归入强奸罪
本报讯(记者 纪欣) 5日上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召开了“预防性侵幼女保护儿童安全”研讨会,刑法、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等多领域专家一致认为,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是不当的。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指出,去年12月司法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当前,加快修改刑法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规定,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法准则。
对于如何修改嫖宿幼女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提出具体建议。他表示,不论刑法还是民法,幼女都是没有性自主权的。国际公约和大部分国家都把保护幼女权益归入身体健康范畴内,应将对幼女的保护力度提升至身体健康权的层面上。
近年来儿童的发育年龄提前了2-3年,而很多受到性侵伤害的孩子对于性却一无所知。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北京妇产医院主任医师丁辉表示,这些受伤害的孩子中除了女孩,还包含一定数量的男孩。因此,在立法时应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本身就是对幼女的污名化,经案例分析表明,嫖宿对女童人格的影响比强奸更恶劣、更长远。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娥介绍,全国妇联始终旗帜鲜明地提出修改刑法中有关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意见,对性侵女童的重大恶性案件及时发出声音,呼吁加大对女童权益的保护力度。
专家建议把故意性侵幼女全部定为强奸
王世洲建议,把故意性侵幼女的行为统统归入强奸罪。在嫖宿幼女罪中,只允许由过失构成,但是应当将罪名改为“过失性侵幼女罪”,使之对幼女的名誉不再具有侮辱性。
奸淫幼女“故意”的标准可考虑如下界限:
1.行为人已经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幼女年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2.行为人不关心幼女年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3.行为人和12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
4.行为人和12岁以上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时,幼女有智力障碍,或者行为人有轮奸情节,或者对幼女实施了暴力、胁迫、欺骗、引诱行为
5.行为人要求介绍人提供年轻女性嫖宿而导致与12岁以上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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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孙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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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小草莓”与母亲一起到郑州求助。南都记者孙旭阳摄数字之道:未成年人频遭性侵:校园周边成重灾区性侵害未成年的量刑南都讯记者孙旭阳发自河南郑州日前,河南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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