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日照5月1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胡科刚 刘丽艳) 一男子去某超市购物,趁人不注意将超市的商品放到自己包里,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不仅不去结账,竟然拔腿就跑,结果摔伤头部,花费2万余元医疗费。该男子起诉超市,要求赔偿,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近日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3年3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在日照某超市内,38岁的李强(化名)背着背包进入超市,自选了熟食等食品后,趁人不注意时放入自己的背包,走出收银台后直奔出口。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现李强形迹可疑,遂将其拦住并带进了办公室内。经盘问,李强承认了选取物品后未交钱的事实。超市的工作人员询问李强是到派出所处理还是在现场处理,李强要求现场处理。超市工作人员将李强选取的物品放进购物筐,要求李强去收银台交款。
然而李强从办公室出来后,并没有去交款,而是径直往出口走去,超市工作人员进行追赶,李强慌乱中从出口处的台阶上摔下,导致头部摔伤,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李强将超市告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李强认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自己往门外跑时,在后面追赶,这说明超市的工作人员采取了对自己主动进行攻击的人身损害行为,自己偷了东西本身就害怕,加上超市工作人员的追击、拦截,从而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因此超市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过错,超市对自己的医疗费2万余元,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超市认为,李强的行为属于盗窃,即使李强所称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追击、拦截属实,这也是工作人员制止违法行为、抓获违法行为人的义务,是其职责所在;况且,李强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否确有人对其拦截;李强偷窃后被发现又准备逃跑时的心理恐惧是可想而知的,完全有理由让人相信是李强由于自己的恐惧心理而不慎摔伤,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东港法院一审驳回李强的诉讼请求,李强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男子过错在先 超市行为正当
“李强在超市内选取物品后,未付款就将物品带离超市,该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李强过错在先。”办案法官说,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予以制止,并征求李强的意见就地处理,该行为并未侵犯李强的合法权益。李强在盗窃商品被发现并被要求交款时,仍然不积极配合交款,甚至企图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超市工作人员进行追赶,此系超市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系正当行为。
李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超市的工作人员对其采取了不当的措施,实施了人身损害的行为,故驳回李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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