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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街道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资料图) |
新华网杭州5月14日电(记者裘立华 韦慧)5月13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该案主犯杨晓英假借投资名义,向社会公众及江山市某典当公司非法集资1亿余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杨晓英,浙江江山市人,曾经营门窗厂,后投资水泥厂,结果损失数百万元。
为弥补亏空,2009年10月,杨晓英筹借资金成立江山市宏利商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废旧金属回收、销售,建材、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等的销售。但是公司成立后,并未从事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业务,反而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经营投资需求,通过金某、王某、刘某等人介绍及被集资人口口相传,以月息2.5%至30%(其中大部分月息为3%)的高息为诱饵,向大量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至2011年底,杨晓英向500余人及某典当公司集资共计10013万余元。至案发,杨晓英共支付上述被集资人利息2347万余元,归还本金484万元,实际骗取集资款7181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晓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作者:裘立华 韦慧
新闻加点料
涨姿势: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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