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 本报记者 陈博
交警在对一辆克隆出租车进行检查时,从司机身上搜出44张百元面值的假币。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该案。面对被告人辩称“自己没有使用,不该担刑责”的说辞,究竟认定罪或非罪?持有44张假币,究竟适用何种刑罚?
司机揣假币开出租被查
去年9月24日17时许,成都交警在青羊区IT跨线立交三环内侧下桥处,对一辆克隆出租车进行检查时,从驾驶员庞某右侧裤包里搜出44张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后经银行鉴定得出此结论)。
庞某说,假币全是在火车站附近找人买的,每张17元,“本想拿出来用,但我觉得这些假钱仿真度不高,不敢用。”对于持有假币行为,庞某认为,自己没有流入社会使用,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依据假币金额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而具体量刑多少,得看持有假币总金额数量。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持有假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庞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根据什么来具体量刑?法官介绍,在一定范围内量刑至关重要,既要保证司法公平公正,也要做到不失人情,因此必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情节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
此案中,鉴于庞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外经查实,庞某需独自抚养两位未成年子女,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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