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宣判现场。 陈燕 摄
中新网北海5月19日电 (陈燕 翟李强)广西北海市11名男女非法开设屠宰场,从周边农村养猪户处收购病死猪肉并加工成上万斤肉巴或熟食,售往当地市县,销售金额近10万元人民币。北海市海城区法院19日对该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欧振佑租用北海市银海区北背岭大学园区附近的一处鱼塘,在鱼塘旁非法开设屠宰场,从周边农村养猪户处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后,运回其位于该市海城区靖海镇马栏大小岭村的住处加工。其中,部分由被告人欧振佑以每斤7至8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石昌洪、莫肇梅等人用于制作肉巴出售;部分由被告人吴冬英加工成熟食后对外销售;部分则以每斤5元的价格售给经营快餐店的被告人龙家英等人,未销售的则存放在马栏大小岭村住处的冷藏柜。
2013年2月,被告人欧敏应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要求参与病死猪肉销售,以每斤5.5元至8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快餐店的被告人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等人。
2013年3月21日,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上述马栏大小岭村住处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的锅具内正在烹制猪蹄,当场从冷藏柜中查获冷冻猪腿、猪肉、排骨零碎肉等共1991斤。
2013年3月21日,警方抓获欧振佑等人后,在其住处当场提取其记录的各类销售单据共17张。经统计,被告人欧振佑等人共销售病死猪肉16113斤,销售金额为93783元。
经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上述查获的1991斤猪肉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病、沙门氏菌。案发后,上述病死猪肉被当场扣押并移交有关部门销毁处理。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2年10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15万元不等;其余8名被告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1年10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被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至1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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