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访被强行送至精神病医院132天,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
前天,周口农妇“被精神病”案二审宣判
警方强制送医行为违法
5月20日,曾因上访而被强行送至精神病医院“治疗”132天的周口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原沙南分局)行政违法一案二审宣判(2013年7月19日本报曾报道)。
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送医行为违法正确,驳回周口警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吴春霞在和前夫打离婚官司时,被民警拖出法庭,后被送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周口中院一审认定,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参与送吴春霞到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行为违法。
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打官司时被强行带走,“被精神病”获赔15万元
现年40岁的吴春霞,是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高庄村人。2003年,吴春霞与前夫发生矛盾,后双方打起离婚官司。因为家务纠纷和对村务处理等问题不满,吴春霞从向当地妇联求助开始,发展至进京上访。
2008年7月16日,吴春霞正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参加和前夫的离婚诉讼时,被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民警强行拖出法庭。经讯问,吴春霞因多次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当年7月26日晚,由于拒绝在“不再上访”的保证书上签字,吴春霞被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和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送至位于新乡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132天的“被治疗”后,吴春霞决定讨个说法。她起诉河南省精神病院、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民事侵权。
法院判决办事处和医院侵犯吴的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并赔偿15万元。
状告警方强制送医违法,一审胜诉
民事侵权案胜诉后,吴春霞选择继续维权。2012年10月9日,她将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警方强制送医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吴春霞陈述和相关民事判决书、河南省电视台的报道,足以认定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参与了送其到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过程。因在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小桥办事处将吴送医治疗存在过错,所以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参与送吴到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
二审认定
警方行为违法
被指定应诉的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8日,此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
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送医行为违法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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