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北京市朝阳法院获悉,“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一案将于5月27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代沫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李代沫于今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某室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男,28岁,浙江省人)、郝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郑某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吸食毒品。后李代沫被查获归案。2014年3月18日,李代沫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批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代沫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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