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延安讯(记者赵雄韬)富县人民政府在今年3月7日任命李某某为县公安局副局长,但自李某某上任,因为警衔、警号没有审批下来,李某某便借来他人的警衔、警号,穿戴整齐开始在公安局上班。这一举动引来众多干警不满,大家认为,不是正式民警,却佩戴他人警衔、警号,实在不妥。
“为方便工作 临时借用他人警衔、警号”
据富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人证实,李某某今年3月被富县人民政府任命为富县公安局副局长。
“作为一名老警察,我很反感这种行为,警衔代表一个警察的荣誉,是身份的象征,这种不按规定,私自佩戴别人警衔、警号的行为是对这个职业的不尊重。”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民警告诉记者。
据了解,李某某原来是延安市旅游局的一名科级干部,曾经是富县公安局一名干警。“李副局长十多年前是我们局刑警队的干警,后来调走了。”一名老民警告诉记者。在富县公安局,记者没有见到李某某,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李某某请假了。李某某在电话中称,自己被任命后,警衔、警号还未审批下来,为了工作方便,才临时借用了他人的警衔、警号。
“李某某调入公安局后,因为没有警衔、警号,也就意味着没有执法权,不是正式警察身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分工,因为李某某不是局党委成员,所以也没有向市局(延安市公安局)汇报。”富县公安局局长肖江告诉记者。
借用他人警衔、警号被责令作出检查
记者采访中得知,公安局是特殊部门,选调干部有着严格的规定,尤其是担任领导干部,有很多先决限制条件。根据规定,转任到公安机关的人员,科级干部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0周岁,公安部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授警衔”。
富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人称,李某某被县政府任命为副局长后,按照相关规定县局已向延安市公安局申报李某某的警衔、警号,市局答复因李某某年龄已经超龄,不予审批。据了解,李某某1969年4月出生,曾经在富县公安局工作一段时间后调离,调离公安系统已有十多年时间。政工室负责人表示,对李某某借用他人警衔、警号的行为,富县公安局已责成督察部门调查,并收回警衔、警号。对李某某和借出警衔、警号给李某某的韩某也已责令作出检查。
有民警质疑,按照规定,被调任的副局长李某某不符合被授予警衔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县政府对他公安局副局长的任命是否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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