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宇 夏天又至,因游泳发生的事故需多加防范。本想教好友的女儿学游泳,但小孩溺水身亡,教者需承担责任,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去年下半年发生的这样一宗游泳溺亡的事故,为各位家长敲响警钟。
小区泳池学游泳溺水
苏女士与李女士关系甚好,她们经常带着各自的孩子一起聚会游玩。去年暑假期间,两位女士各自驾驶摩托车搭载着女儿,一起去到顺德容桂某小区内的游泳池游泳。
到达豪苑游泳池后,由于苏女士水性较好,她便带着李女士的女儿小君(化名)来到深水区学游泳。然而在当日17时许,小君突然溺水,被游泳池工作人员救起抢救并送到桂洲医院救治。后小君又被转送至广州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君符合溺水发生脑死亡,最终因多器官衰竭死亡。
朋友的女儿死亡后,苏女士也因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控制,并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归案后,苏女士对这一指控并无异议。
法官认为泳池和家属无过失
在法庭上,苏女士的律师为她做出了这样一系列辩解:苏女士是初犯,且属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在本案,苏女士属受无偿委托,无得利;案发的游泳池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死者的母亲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苏女士的家属已代替其进行了积极赔偿,并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官经调查后,认可了律师的多数辩解,但认为并无事实依据可以证明游泳池和死者家属有过失。昨日记者获悉,经综合考虑苏女士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苏女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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