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苏倩雯 谭炜杰 儿童节刚结束,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近年涉及侵害儿童权益情况和典型案例。记者获悉,该类案件近年呈逐年上升趋势,自201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涉及侵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204件,一些典型案例包括保障非婚生子女获得抚养费,预防儿童在校园内受到伤害等。
案例1
四年级学生科学课摔成十级伤残
小琪不满10岁,系珠海某实验学校四年级学生,2011年4月13日上午,小琪在上户外科学课时,从体育场4米多高的看台摔下,后被诊断证明右桡骨、右尺骨、右胫骨三处骨折。2011年8月,经司法鉴定所评定小琪构成十级伤残。小琪的父母认为:小琪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小琪的摔伤,学校在管理和监护上明显存在瑕疵:一是户外课场所不安全。未成年人可随意到4米的高处去。二是当值老师未控制学生活动范围。小琪从高处坠下,当值老师不知道,还是学生告诉她,可见学生活动范围已失控。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学校在答辩中称,小琪所受伤害是由于其做危险游戏引起,事发当天的户外科学课,老师带领包括小琪在内的全班同学在校内观察植物的根、茎、花特点,宣布观察内容及注意事项后,老师告知同学们在附近自由观察。临下课集合时,有同学发现小琪一个人站在距离观察地点100米以外的体育场最高一级看台上,当有同学跑去通知小琪集合时,小琪声称其敢从高台上跳下,并不顾劝阻翻过护栏,从上面跳落地面,导致受伤,学校对此无任何过错。小琪故意翻越体育场看台护栏跳下,这是老师不可能预见的,且在得知小琪受伤后,老师即背负其往医院救治,学校还垫付医疗费1万元,在此事件中无任何过错,小琪的伤害因其自身原因和危险行为引起,学校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琪是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足10周岁),认知能力较低,而学校在组织户外教学活动中,当值老师没有结合学生年龄特点控制自由活动范围,也没有及时作出安全教育和要求,组织工作不够严密,是造成小琪伤害的主要原因,据此学校应负70%责任;小琪未能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不顾后果,翻越看台护栏跳下地面,对造成伤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责任。经法院逐项核定数额,最终判令学校赔偿小琪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0790元。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损害赔偿纠纷多样化
近年来,校园安全损害赔偿纠纷呈多样化趋势,包括学校管理(教学设施、课间管理等)疏漏型、学生间在玩耍、游戏、嬉闹过程中损害型,教师体罚或教学保护不力型、意外事故及第三人侵害等多种类型。
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中遭受的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当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以体现法律对幼儿的特殊保护。
案例2
依法保障非婚生子获得抚养费
小斌刚出生三个月就在母亲赵女士的代理下打起了抚养费官司。2009年5月,赵女士与台湾人老黄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为方便共同生活,老黄还应聘至珠海某高校任教,然而其一直未与赵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后赵女士怀孕于2012年9月产下儿子小斌。赵女士称,儿子出生后,老黄未承担抚养义务,也不支付生活费,还自称另有妻子和孩子。而小斌出生后体弱多病,于2012年11月入院治疗,赵女士没有工作,难以支撑各项开支及高额医疗费,万般无奈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黄一次性支付小斌的抚养费,按每月2500元计至年满18周岁共535000元整,另承担小斌2012年11月入院后产生的医疗费。
被告老黄在答辩时认为小斌是非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尚未确定。而赵女士请求的抚养费过高,在诉讼期间其已被任职的高校解聘,现没有固定职业,赵女士要求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超出其承受能力,且要求一次性支付214个月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香洲区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老黄在珠海及中山市,其名下登记有三套房产,其从高校离职前月工资约为5400元。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小斌目前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抚养,其出生后老黄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小斌现要求支付抚养费、医疗费,依据充分。老黄原为大学教师,收入可观,尽管其称目前失业在家,但作为有良好教育背景人士,老黄重新就业后也将有不错的收入。参考其原收入水平,并结合目前珠海市人均生活支出水平,法院认定老黄应每月向小斌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年满18周岁。且法院认为老黄系台湾人,如果今后老黄返回台湾生活,小斌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将变得非常困难,考虑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法院最终判令老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合计259200元。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从立法层面来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要尽力消除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侵害与歧视,消除传统观念和社会压力,公平合理地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
注:相关儿童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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