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6月5日电(记者姜辰蓉)近日,多家媒体曝出“陕西富县一新上任公安局副局长借用他人警衔、警号”,此事件引发关注,有媒体质疑该副局长为假警察。记者从富县人民政府了解到,目前借用的警衔、警号已经归还,并对借用和借出的涉事双方做出责令纠错和警示训诫(诫勉谈话)处理。
据媒体报道,陕西富县人民政府在今年3月7日任命李某某为县公安局副局长,但自李某某上任,因为警衔、警号没有审批下来,李某某便借来他人的警衔、警号,穿戴整齐开始在公安局上班。这一举动引来众多干警不满。大家认为,不是正式民警,却佩戴他人警衔、警号,实在不妥。
有知情民警表示,李某某原来是延安市旅游局的一名科级干部,曾经是富县公安局一名干警。李某某调入公安局后,因为没有警衔、警号,也就意味着没有执法权,不是正式警察身份。李某某则对媒体记者表示,自己被任命后,警衔、警号还未审批下来,为了工作方便,才临时借用了他人的警衔、警号。
富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富县公安局着手调查此事,成立了由县纪委牵头,政法、组织、宣传等部门配合的联合调查组进驻公安局。
调查显示,李某,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陕西富县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87年10月至1990年12月曾在武警河南总队平顶山支队政治处服役;1991年6月至2000年3月在富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曾任刑警大队中队长、110处警队队长,1994年被授予一级警司警衔;2003年3月因工作需要调至延安市旅游局工作,曾先后任延安市旅游局质检所副所长、支部书记、机关后勤所所长(正科级)。
2013年8月,李某因家属都在富县居住,母亲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本人又曾在富县公安局从警12年,所以申请调回富县公安局。2014年3月,组织部门在征得富县公安局党委同意的基础上,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命李某为富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的调动和任命均按照干部正常调动任免程序办理。
李某2013年8月26日调入富县公安局工作后,因有病需治疗于2013年9月2日请假,得到批准后离开单位治疗。2014年3月28日康复后回到县公安局上班。
李某2013年8月调入富县公安局工作以来,由于原警衔已被公安部门注销,新的警衔批准需要一个过程。2014年5月,原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韩某将自己的警号借予李某,李某借用警衔、警号的问题属于个人行为。媒体曝光后李某现已将韩某的警衔、警号交还韩某本人,公安局党委也已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于2014年6月1日对出借人韩某和使用人李某分别做出了责令纠错和警示训诫(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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