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图解:“唐慧之女案”再起波澜 |
备受关注的“唐慧女儿案”又有新进展。昨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法刑事裁定书。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怀若谷
复核确认受害人被强迫卖淫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2006年,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经营“柳情缘休闲屋”(以下简称“柳情缘”),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周军辉到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东方红超市负一层“快乐溜吧”溜冰,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0岁),后周军辉返回医学院附近的“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来到“漂亮宝贝”理发店,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周军辉带张某某离开了“蓝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宝贝”理发店的途中,张某某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魏勇”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绰号“韦剑”)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复核期间出现是否立功新证
最高法指出,周军辉、秦星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最高法指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定罪准确,但是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
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因此,最高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告唐慧
打官司不好,但不打我做不到
京华时报记者联系上唐慧在此案中的代理律师斯伟江,他称刚联系过唐慧,唐慧已回归家庭,此事又把她弄得心里很乱,“我劝她还要把重心放在家庭、生活上,法律的事情交给律师来处理,她说她可以的,她希望不要被打扰到,判决怎样她也无法做主,到时候请律师再处理这件事,但这个过程会很煎熬,时间还会很长”。昨天下午,记者拨通唐慧的电话,对方的声音非常微弱,她表示,自己从媒体处了解到最高法未核准死刑的结果,最高法是否核准是他们说了算,现在的结果让她的生活又将被打乱,她接下来还将继续请律师打官司,坚持认为这两名被告人应该被判死刑。“打(官司)的话对我和孩子又都不好,但不打的话我做不到。”唐慧轻声说。
最高法答记者问
情节非特别严重一二审死刑量刑不当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法受理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周军辉、秦星及陈刚等多名同案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被害人亲属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记者:网上和一些报刊对此案定性有一些议论和疑问,最高法认定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判断周军辉、秦星等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第一,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根据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周军辉、秦星、同案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可以证实,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执时,被周军辉、陈刚各打脸部一下。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仅10岁,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张某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权,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张某某本人亦始终陈述,其系被迫卖淫。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与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一致,说明卖淫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给其心理造成伤害。
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
记者:此案复核期间出现哪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答:最高法复核本案期间,对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记者:最高法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
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专家
死刑复核坚守法治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认为,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在被报请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之前可谓一波三折,被害人父母等人多次上访,诉求之一即为判处本案的7名被告人死刑,这表明本案的被告人没有得到被害方的宽恕。
王志祥指出,在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方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这是死刑案件中坚守法治精神的体现。
就此案而言,一旦法院顶不住被害方的压力,判处了被告人死刑,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法律的严肃性便荡然无存了。
回顾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原、被告提出上诉后,湖南省高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9年2月1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再次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再度发回永州市中院重审。
2011年3月28日永州市中院经过再次审理后作出判决,判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无期徒刑,判处秦斌有期徒刑15年。判决后秦星、周军辉等人再次提起上诉。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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