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林苗苗)记者26日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将于8月1日起废止“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的条款,修改源于一位见义勇为市民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这是北京市首次根据市民“审查建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民李树行于2007年10月见义勇为挽救了两名群众的生命。因为一开始并未声张,李树行直到当年11月中旬才向石景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而此时已经过了30日的时限,无法获得奖励。李树行认为,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就该进行奖励,不该有时间限制,这样才能扩大见义勇为影响力,让更多人挺身而出。2013年11月,李树行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写信提出对《实施办法》进行审查。
收到李树行的建议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审查,并向北京市政府提出了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认为,从全国已出台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省市情况来看,有约三分之一的省市没有规定时限,其他规定时限的省市为60日至两年不等,北京“30个工作日”的规定是最短的。从体现立法本意来说,过短的申请时限明显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收到审查意见函后,北京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开展该规章的修订起草工作。
2014年6月10日,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中“30个工作日内”的申报时限规定被废止,若干其他条款也得到修改完善。
据了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于2011年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并于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如果认为在北京市人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与其上位法相冲突,可以向市人大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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