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虎门一电镀厂污水处理员工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受审,成为污染入刑新规实施一年来,东莞首名被控该罪名的被告人。南都记者 梁清 摄 |
“东莞首宗污染环境罪案件”追踪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黄彩华 昨天上午,苏洪(化名)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在市第二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虎门一电镀公司负责污水排放工作的员工,苏洪被控污染环境罪。这也是污染入刑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一年来,东莞首宗案例。庭上苏洪认为自己只是打工的,根本不知道“每天按公司要求排废水就是犯法,会被判刑。”
庭审直击:“我只是个打工仔,按老板安排排污”
法庭上,苏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污染环境罪”当庭认罪,但对指控的细节有异议,“我只是个打工仔,老板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苏洪称,他是湖南人,1988年生,初中文化,20 0 5年入职涉案的虎门联新公司任保安。2009年,被老板安排做污水处理,一直到2013年12月26日公司换老板,他才离职。
苏洪介绍,2009年调岗时,是公司老板教他废水处理流程。当时还有另一个同事和他一起做。“不正常的排污流程是老板设计的,也是老板让我们这样排的。我向老板反映过污水超标,处理后还是超标。我完全不清楚污水怎样处理才达到排放标准,也不知道我每天做的工作是犯法的,会被判刑。”
苏洪辩护律师辩护称,环保问题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的社会问题,东莞那么多工厂,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宗“污染环境罪”案开审,这使得无论是企业主还是员工,对环保问题和相关法律都不够重视。
律师认为,苏洪的犯法行为因本身愚昧和受人指使,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院给其1年以内有期徒刑同时予以缓刑。
庭审焦点:涉案公司老板为何未被起诉?
公诉人庭上称,涉案的联新公司经营者林生(化名)因证据不足未被逮捕,已被取保候审。林生曾表示:公司超标排污是员工私自排放,可能是为节省工作时间。
苏洪当庭反驳“偷排对我有什么好处?!”辩护律师也解释说,苏洪的工资和时间挂钩,干的时间越长工资越高,怎么会为节省时间偷排污水?
该辩护律师还称,排污行为是联新公司单位行为,苏洪是履行职务,并非个人行为,但公诉机关并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不追究联新公司及其经营者林生的法律责任,就失去了追究苏某的依据。”
公诉人回应称,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林生主观上明知排污行为超标,或单位授意员工非法排污,目前暂未对林生起诉主要是基于这些证据的考虑,检察机关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本案中,苏洪是直接的排污者,触犯了刑法,不能以其是打工者的身份为由免责。”
[罪与罚]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 过三吨可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被确定“严重污染环境”就可定“污染环境罪”。但对何种情形是“严重污染环境”?当时法律未做细化。为此,2013年6月19日,职能部门对“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入罪标准做了详细规定。“苏洪”案起诉受审都是依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条例。
“司法解释”一个重要细则就是细化出14种情形可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为污染环境罪入罪提供量化标准。14种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私设暗管……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苏洪案符合上述最后两条标准)】等等。
针对该司法解释,去年7月15日至17日,东莞市环保局组织全市3000余家污染企业共6000多人培训,邀请市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人员主讲,内容就为环境污染类犯罪入刑及司法解释新规。
[法条链接]
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并降低了该罪入罪门槛—由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进一步增加了司法可操作性。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