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幼儿园董事长 收“好处费”购房
教育局副局长受贿10万获刑10年
本报记者 何金燕 实习生 刘思雅
受贿10万,获刑10年。在教育系统工作数十年的湖南省常德津市教育局原纪委书记、副局长黄兆康最终栽倒在了自己的岗位上。
2003年8月,黄兆康先后任津市市教育局纪委书记、副局长。在其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为项目合作人向某谋取利益,后收受其“好处费”10万余元用于购房。
本报记者近日获悉,经过多次开庭审理,黄兆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出任幼儿园董事长
2006年6月1日,为解决资金不足等问题,津市市教育局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在津市市原双语学校校址筹建火花幼儿园,并将幼儿园临街门面土地出让,以填补新园的资金缺口。
当年年底,黄兆康负责并对该学校部分土地予以拍卖,以解决建园资金问题。
次年5月30日,津市市教育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将原双语学校土地出让金166万余元返还教育局,用于火花幼儿园项目建设。
案发后,黄兆康辩称,教育局安排他负责火花幼儿园筹建、部分土地的商业开发工作。“当时有意向合作修建幼儿园的老板有3人,但向某同意全额垫付建设资金,并同意垫付原双语学校的债务清偿款。”
2007年2月和8月,黄兆康代表津市教育局与向某先后签订合同,确定双方出资份额及合股经营火花幼儿园的方式。依据合同规定,津市市教育局持股51%,向某持股49%。教育局办园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偿还向某的垫资和投资。偿还完毕后,向某自动退出经营。
2008年9月,火花幼儿园建成开园后,教育局委派黄兆康担任董事长。据知,黄兆康与向某合作办园期间,出台优惠政策,津市市二完小必须从火花幼儿园招生。幼儿园因此生源多、效益好。
经黄兆康审批,3年间,向某从火花幼儿园领取利润款共计110万余元。自2008年9月至2012年6月,津市市财政局共支付火花幼儿园公办教师工资136万余元。
据知,火花幼儿园自开办至2012年6月,津市市财政局共支付火花幼儿园16名公办教师工资,合计136万余元。后经审理查明,这笔支出未计入火花幼儿园的经营成本。
案发后,津市市财政局文行股股长曾某证实,他曾向黄兆康提出,“火花幼儿园的16名公办教师工资由财政发放,应计入教育局成本。他当时说,要向上级汇报。”此事后来不了了之。知情人士告知,“黄兆康明知教育局对火花幼儿园投资建设资金达到53%的比例,仍与向某签订长期合作办学协议,此事颇有蹊跷。”
幼儿园园长徐某证实,公办教师的工资由财政统发,未计入教育局的投入,“幼儿园临街面住宅楼中,只有一套房子是幼儿园的,作为教职工宿舍使用,当时是以市场价向向某购买的,其余房子都被向某卖出去了。”
2009年上学期,按照有关规定,幼儿园的收费都交到财政局非税局,财政局不同意教育局将应分得的利润作为回购向某股份的资金。因此,向某向黄兆康提出,创立长期合作办园模式。2010年11月28日,黄兆康代表津市市教育局与向某重新签订协议,实行长期合作,教育局不再偿还投资款,公办老师工资仍由财政发放。
协议约定,教育局仅占幼儿园51%的股份,幼儿园毕业生每年不超过150名进入二完小就读。津市教育局必须保证,在园的公办教师由财政统发工资。
受贿10万作购房首付款
2008年12月,黄兆康告诉向某,他需要筹集教育局集资款,想向向某借钱。“他告诉我,教育局给每个班子成员下达集资任务,支付1分以上的利息。他想借10万元,只借几个月,到时候连本带息一并偿还。”向某事后交代。
据知,黄兆康共集资40万元。2009年4月,津市教育局将该笔集资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275元转入黄的私人账户。此后,黄兆康告诉向某集资款本息已退。“他称现在房子涨价太快,想换套大一点的房子,问我能否推迟还钱。”向某应允了。
2010年上半年,黄兆康再次找到向某称要推迟还钱。向某当即表示这笔钱不用还了,黄没有拒绝。
2010年1月,黄兆康取出9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其他1.4万余元用于日常开支。
办窝案“揪出”受贿局长
2012年3月,常德市纪委查办津市市教育系统系列案,黄兆康涉嫌收受贿赂一事浮出水面。
当年4月17日,津市市纪委对黄兆康进行调查,他交待了收受10万元贿赂的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7月10日,津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津市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0月10日,津市法院作出判决,黄兆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宣判后,黄兆康未上诉、抗诉。
2013年3月2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刑事裁定,同意津市法院判决结果,并依法将本案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年8月1日,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津市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11月1日,津市法院依法重新立案,另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结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兆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向谋利,后收受其巨额“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
此案审判长黄芳解释,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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