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王林涉湖南佘小年贪腐案
本报讯 (记者蚁畅)昨日,有报道称“大师”王林牵涉湖南佘小年贪腐案件,曾为佘“消灾”,后收230万元“修庙”款。记者随后获悉,王林曾向办案机关供述,称230万元分三笔收取,款项系佘小年“个人资助”,其中150万元以某公司名义汇款。
湖南省怀通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经理佘小年所涉行贿、受贿案正在审理。根据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第62号刑事判决书,2009年5月,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怀通高速公路土建工程进行招标,某建筑公司下属子公司获得该项目的一个标段,标段签订合同总价值2.37亿元。时任湖南省怀通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的佘小年,从中获得5%的回扣,即1185万元。
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2010年3月份左右,佘小年去江西品相芦溪县,找王林“消灾”。佘小年受贿案发后,王林在对办案机关的供述中,先是表示在进行泸溪宾馆装修时,“他(佘小年)提出拿出一笔钱支付我搞装修……总额是2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
不久后,在另一次供述中,王林又确认,2010年3月29日,共收到两笔钱,一笔90万,一笔60万,“不是以佘小年的名字付的。”随后王林还表示,除了上述150万元,还收到佘小年一笔80万元的款项,三笔共230万元。
在上述贪腐案判决过程中,王林作为证人,证言证明“(150万)是佘小年资助王林建庙的”。
记者了解到,王林收到的150万元,就是以上述涉案某建筑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名义汇款的。有报道引用律师分析称,这笔150万元款项系“赃款”,王林以“消灾”为名,收受佘小年150万元,还涉嫌诈骗。
对此,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汉华分析认为,以“风水”等业务进行收费,目前国家无明令禁止,私人或企业向个人打款,“本身是没问题的。”余汉华表示,除非有证据证明王林收到的150万元属于佘小年1185万“好处费”的一部分,并且三方都承认这一事实,那么150万元或可定义为赃款。
对于湖南郴州市检察院是否查实这笔款项为“赃款”,昨日,记者拨打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红卫电话无人接听,而据悉负责办理该案的检察员曹娟则在听完记者问题后说“打错了”,随后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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