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贿和介绍贿赂,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薄玉龙被免职,两年后,又被重新起用为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政委。消息一经媒体曝光,立即引起关注。“让涉腐的人干反腐的活儿,这玩的是哪一出?”“行贿了还能当反腐官员,这也太荒唐了!”一时间,网友纷纷质疑。
此事被媒体曝光后两天,薄玉龙再次被免职。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靳登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党组开会后认为,薄玉龙原问题的行为性质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故作出免职决定。
但免职决定并未平息公众的质疑。当初行贿,为何能免于刑责?选任“问题官员”的理由何在?为何一名涉腐官员还能担任反腐要职?一系列问题仍然待解。
网友的关注起源于一则网帖:有网友贴出一份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94号”的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该判决是针对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春长贪污受贿一案的,其中的犯罪事实载明:“2004年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李春长先后10次收受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薄玉龙7.5万元,利用职权,为薄玉龙解决了职务调整等问题。”网民依此反映薄玉龙的行贿问题。
此外,薄玉龙还被指存在介绍行贿问题。网帖中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春长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帮助扶沟县电业局党委书记李勇解决个人进步问题为由,于2009年4月的一天,收受李勇通过薄玉龙所送人民币10万元。”
随后,中国青年报记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求证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该院工作人员表示,网上的判决书及其相关内容属实。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因在李春长一案中存在上述违纪行为,薄玉龙于2011年10月20日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薄玉龙在接受中国日报网采访时表示,由于情节轻微,相关部门并未追求其法律责任。
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显示:“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最高检这一规定,薄玉龙的行贿金额是符合立案标准的,但当地未予立案,显然是不妥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姜丽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姜丽萍还表示,《检察官法》第35条也规定,检察官不得有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行为。第36条则规定,检察官如有上述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对薄玉龙处以免职,显然是轻处理。李春长一案的判决中,已经有了对薄玉龙行贿事实的认定,但当地却未追究其法律责任,是有问题的。”姜丽萍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当时的免职处理违背相关法律精神。“检察长行贿,执法犯法,这已经不是追责的问题,而是法律层面的问题。”
而另一个被质疑的问题是,“涉腐官员”为何还能再担任反腐要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靳登高说,对薄玉龙的任命,是符合相关规定的。靳登高介绍说,薄玉龙因违纪被处理后,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今年年初,才被任命为该院反渎局政委,此时,距离其被处理已有两年多时间。此外,靳登高还介绍说,反渎局政委属正科级岗位,低于薄玉龙时任的副处级级别,因此,其任命属于“降格使用”。
复旦大学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发展研究室主任胡守钧认为,“一个因行贿受处分的检察官,继续担任检察院中的职务,于情于理都不妥。”姜丽萍也认为,这种任职决定有点滑稽,会造成不良影响。
日前,周口市检察院对薄玉龙作出免职决定。通报称,关于薄玉龙的任命虽然属于“降格使用”,但其原问题的行为性质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遂决定免去其反渎职侵权局政委职务。
“检察官是执法者,检察院是法理的坚守者,若在这两者身上发生不符合法理之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将被损坏,司法权威将被蚕食,需要严厉杜绝。”胡守钧强调说。
本报北京7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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