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1日电(记者胡浩)为更好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1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各地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即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责任事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介绍,运用保险手段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第三方赔偿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据统计,2013年我国有6000余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但同时,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仍然面临困难,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参保率低,导致保险无法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此外,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问题,五部门意见除要求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外,还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适时根据医疗机构风险状况及风险特点进行保费浮动调整和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同时,加强人民调解和保险赔偿的衔接,支持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
作者: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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