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包肉联厂内的猪肉批发行,向时任南山区两办副主任韩江行贿40万元;因旧城改造项目,再次伙同韩江等四人收受贿赂300万元。近日,南山区原旧村改造开发公司(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梁孟希因涉嫌行贿受贿,经审理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赃款75万元。
为获批发行行贿韩江40万
经盐田法院调查证实,1998年底,被告人梁孟希得知深圳市南山肉联厂有十多个猪肉批发行对外发包经营,于是找到时任南山区两办副主任、区领导梁道行的秘书韩江(另案处理),请韩江帮其向肉联厂负责人房某打招呼,让其在肉联厂承包一个猪肉批发行,并承诺事成后,拿出所得利润的一半来感谢韩江,后者表示同意。
此后,在韩江帮助下,1999年7月30日,梁孟希与肉联厂正式签订《承包合同书》,由梁孟希承包经营南山肉联厂为民猪肉批发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年。1999年底,梁孟希正式开始经营该批发行。为感谢韩江提供的帮助,梁每次得到肉联厂分配的利润后就会送钱给他。于2000年2月至2001年8月,分八次共送给韩江现金40万元人民币。
因旧改伙同韩江受贿300万
据梁孟希供述,南山区旧村改造开发公司(下称旧改公司)是国有企业。1998年前后,该公司受南山区政府委托,推进位于南山区田夏村的常兴旧村改造项目(后取名为“常兴广场”),因无法筹措到开发项目的足够资金,旧改公司总经理谭立民找到时任南山区国资办主任、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赵广华(另案处理)帮忙,经赵广华推荐,恒生公司董事长颜继攀及新城公司董事长张田达先后加入合作开发常兴广场项目。
1999年11月,被告人梁孟希被任命为旧改公司副总经理。之后,在赵广华主导下,梁孟希与韩江、谭立民、颜继攀、张田达经常一起商讨项目的具体运作事宜,张许诺在项目完成后,给予梁孟希、韩江等另外4人一定比例的好处费。之后,六人达成协议,张田达承诺拿出利润的30%分给赵广华、韩江、谭立民、梁孟希四人,由梁负责取钱分钱事宜。2004年前后,梁孟希从中取得290万元人民币(扣除了300万中预先取走的10万),按照赵广华指示,先分给了韩江现金75万元人民币,自己则留下了75万元,其余分给另外两人。
法院判决
涉行贿受贿被判六年
盐田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孟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且梁孟希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梁孟希自动投案,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构成立功。同时积极退赃。
近日,盐田法院对其一审宣判,梁孟希犯受贿罪,判处尤其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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