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资阳市中院对被告人许鹤岷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许鹤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81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鹤岷在2005年4月至2011年任广元市检察院检察长、2011年2月起任省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赵建平、方小炼、曹毅等人财物,计价值56万余元,在承揽工程、案件办理等方面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许鹤岷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彭雄、王毅、昝清林等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张某某(另案)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价值125万元。
资阳市中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许鹤岷受贿181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许鹤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及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情节,遂对许鹤岷从轻处罚而作出前述判决。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