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的韩城市煤炭局原局长陈均良索贿一案,近日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均良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和用赃款购置的轿车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陈均良于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任韩城市煤炭局局长。2010年12月下旬,为了在退二线后用车方便,陈均良将杏树沟联办煤矿投资人王某叫到办公室,让王弄三四十万元,并许诺在2010年煤矿规费收缴中给王减免50万元。陈均良在收到王某送的40万元后,兑现了自己的承诺。
2011年五六月份,陈均良将时任主管规费征收工作的副局长叫到办公室,谎称有急事,问能从哪个煤矿矿长要30万元。副局长提议向韩城桑树坪镇昌顺煤矿矿长王某某要,陈均良表示同意后,即将王某某约至办公室,让王某某准备30万元应急。王某某送来30万元后,陈均良安排给昌顺煤矿减免规费,因该煤矿出现事故并关闭,减免规费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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