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订婚证书》局部 |
日前,笔者在平定一位朋友家中见到一张民国时期的 《订婚证书》。经考证,此证书出自中华民国时期平定县当政者的政令,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已开始由买卖包办婚姻向男女自主婚姻转变,不仅体现民国时期一个县域的婚姻法规制度的文明,同时,又对研究我国婚姻制度的沿革,提供了可贵的历史资料。
这张书写于民国二十四年(即1935年)的订婚证书,大红纸烫金印制,折装,四周印制着鲜花图案,最上端正中印有中华民国国旗。订婚具体内容为墨印楷书,订婚人的姓名,出生时间,介绍人、主婚人的姓名以及订婚时间,均是以毛笔工整填写。
最有意义的是,在订婚证的左侧,印有烫金楷字的《山西省政十年建设计划改正礼俗婚礼要义》,内容有6项:结婚应力除迷信,采合乎中国文化之礼节。务需简而不陋,繁而不俗;废除买卖式婚姻,限制女家索要财礼。自订婚以至结婚,男女双方在礼节上绝对平等;实行法定结婚年龄。未达婚龄,男女应限制不准结婚。介绍人、主婚人均负其责。孀妇愿嫁与否,应绝对尊重其自由。再嫁礼节与初嫁同;订婚仍采取“媒介”制,并须得双方父母同情与赞助。礼节告成,以取得“媒介”人与主婚人之同意签字为必要条件;凡配偶非一夫一妻制,绝对不许使用正式婚礼,以期社会鄙视“约要”;童养媳于法不合,极宜纠正。未达婚年童养媳,准以养女看待,不得认为有婚姻关系。最后是注意事项:订婚人姓名下,务须签字画押或盖章,以起法律上之效力。
在古代,人们十分重视订婚,订婚证书是确定男女婚事的重要凭证,称为“婚约”。男女正式举行婚礼前,一纸订婚证书便可约定终身,它的作用和意义相当于现在的结婚证。旧时男女婚事都要经过“三媒六证”。“三媒”最早不是指三个“媒人”,而是指南极星、北斗星、太白金星三位神仙,后来延伸为三个媒人,即男方媒人、女方媒人和中间媒人。六证指的是在天地桌上摆放一个斗、一把尺、一杆秤、一把剪子、一面镜子、一个算盘。具体的含义是:可知家里粮食有多少、布有多少、衣服好坏、容颜怎样、账目清否、东西轻重。
旧时订婚,又叫定亲,还称为“过礼”,说明订婚的背后,一定有财礼过往。这时男方要表示表示。订婚这天,男方要准备像样的聘礼,托媒人送往女方家。这种风俗一直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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