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近日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时透露,近3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共抓获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8名。近年来,一些公职人员犯罪后携款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国(境)外的案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日前,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陈伟雄在接受采访时介绍,2006年以来,广东反贪部门已经摸索出一套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追逃防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外逃路径
先转移家属财产 再择机出逃
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与前两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一起“消失”,三人贪污挪用公款近14亿元的大案才暴露出来。三人外逃路径:在案发前两年便开始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其后或购买房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转移到海外。待资金转移完毕,3人先逃至香港,再转逃至美国,外逃之前毫无征兆。
据陈伟雄介绍,有的贪腐犯罪分子案发前伺机直接逃往国外;有的选择先逃往香港、澳门,再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在财物转移方面,他们往往通过携现金闯关、虚假贸易、地下钱庄等途径将赃款赃物转移到香港、澳门,或者以香港、澳门为洗钱中转地,将赃款赃物再转往国外。一些贪腐领导干部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内地为行贿人谋利,在国(境)外收受贿赂并将赃款赃物直接存入国(境)外的银行账户。有的贪腐领导干部要么隐匿真实身份,用化名或虚假身份与家属、子女移居国(境)外;要么事先安排家属、子女以投资移民等形式移居香港、澳门地区和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国家,同时将贪贿所得转移国(境)外,自己则成为“裸官”继续在国内任职,一旦发现形势不妙立即潜逃出境。
多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已摸清外逃贪官的路线图:用权谋利聚敛财产家属先行转移资产准备护照择机出逃谋取外国身份。“为了出逃,他们或持公务护照以因公考察名义出国并逾期滞留不归;或持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境,以旅游、探亲等借口逃往国(境)外;或用虚假身份办真实的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逃往国(境)外;或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蒙混逃往国(境)外;或通过偷渡等方式逃往国(境)外。”陈伟雄说。
追捕手段
回国投案自首 可从轻处罚
经过多年的较量,广东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一套有效的追捕外逃贪官的有效办法:引渡;以违反移民法为由请求逃犯所在国遣返;通过异地追诉实现境外缉捕的目的;劝返。
引渡 2002年,为躲避追捕而整容的陈满雄和陈秋圆,被广东检察机关从泰国引渡回国。这两人分别是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和原法定代表人,两人涉嫌挪用公款7.1亿元。“引渡一直是检察机关追逃的基本模式之一。”陈伟雄说,目前中国已与3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多是发展中国家,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仍未缔结引渡条约。
遣返 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以违反移民法为由请求逃犯所在国以遣返非法移民、非法入境者等方式将逃犯遣送回国。如2011年7月,加拿大以违反移民法为由,将“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遣返回中国追诉。
境外缉捕 通过跨国追诉合作实现境外缉捕,是近来广东检察机关多次成功追逃的重要方式。在余振东案中,便运用了跨国追诉合作的措施。陈伟雄介绍,因为余振东的行为也触犯了美国刑事法律,广东省检察院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最终余振东在美国被判刑12年。在这种背景下,余振东表示自愿接受遣返。
劝返 检察机关委派侦查人员在逃犯所在国司法执法机构的协助下,劝导、说服逃犯自愿回国,或者通过逃犯亲友、所在单位的领导规劝逃犯自愿回国投案。“被劝返者也算回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陈伟雄介绍,广东在这方面已经有多个成功劝返案例,例如珠海格力石化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周宇均案。
转移资产
●通过携现金闯关、虚假贸易、地下钱庄等途径将赃款赃物转移到香港、澳门
●或者以香港、澳门为洗钱中转地,将赃款赃物再转往国外。
●利用职务之便在内地为行贿人谋利,在国(境)外收受贿赂并将赃款赃物直接存入国(境)外的银行账户。
出逃方式
●持公务护照以因公考察名义出国并逾期滞留不归
●持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境,以旅游、探亲等借口逃往国(境)外
●用虚假身份办理真实的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逃往国(境)外
●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蒙混逃往国(境)外
●或通过偷渡等方式逃往国(境)外。”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实习生 王庆峰 通讯员陈云飞 策划统筹 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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