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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再递申请书:要求东阳公安局整体回避诬告案

来源:综合 作者:中国经营网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亿万富姐”吴英一案又有新动向。吴英的前一份“情况说明”,是要求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回避吴英集资诈骗案的资产处置小组组长。此次,吴英又一纸“回避申请书”,要求东阳市公安局整体回避。

  据21世纪经济的报道,8月18日晚间,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吴英父亲吴永正已经移交到金华看守所关押,而吴案委托代理人蔺文财则无新消息。但至截稿时,东阳官方未回复是否采取后续司法措施。

  8月14日,吴英又一份“回避申请书”被代理律师朱建伟带出看守所,并向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递呈,要求东阳公安局整体回避吴永正等人涉嫌“诬告、陷害东阳市副市长陈军”一案。

  吴英案“诬告”风波,是因一纸“情况说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份总共不到百字的情况说明,被吴英的委托代理人蔺文财带出浙江女子看守所后,卷起了一场舆论风暴。由此,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代理人蔺文财双双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拘,迄今已超过20天。

  两场“申请”

  “我们调查到的情况,目前根据规定虽然无法公布,但可以肯定告诉你,吴英不存在诬告。”8月18日,吴英的代理律师之一朱建伟语气肯定地表示,称自己调查到的有力证据,只是暂时不便公布。

  吴英案近来掀起的“诬告风波”,呈原被告“对掐”之势。目前,最尖锐的一点就是,东阳市公安局对此案的承办,是否应该回避。从案发至今,东阳市公安局介入办案,成了遭受质疑的要点之一。

  吴英、吴永正、蔺文财三人的代理律师称,首先是时间节点的不合理性。

  吴英的委托代理人蔺文财从北京到杭州,7月22日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会见吴英,带出了一份由吴手写并摁有手印的“情况说明”。蔺文财将这份说明向东阳市政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陈军回避的申请,且将此份说明给多家媒体,并被陆续报道。由此惹起了一场舆论风暴。

  7月26日,陈军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并被受理。东阳公安从这个时点上开始介入,办案的速度惊人惹来质疑。立案后,对蔺文财启动了网上追逃。

  7月29日傍晚,蔺文财和吴永正被东阳公安控制。

  7月30日,东阳市公安局对上述两人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7月31日,吴英家属收到吴永正被东阳公安刑拘的通知书,整个过程不到一周。

  此后,东阳公安启动了跨省对证人进行问询,其中包括多家媒体记者。

  吴英的代理律师朱建伟认为,这主要是两点关键之处动机明显,一是此案目前的受害方是东阳市副市长陈军,而陈和东阳市公安局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这相当于下级给上级办案,不得不让人怀疑公正性。”

  因此,朱建伟等律师要求东阳警方主动整体回避:吴英代理人蔺文财和吴英父亲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应改由异地公安机关侦办。

  另外吴英方面认为,蔺文财作为吴英申诉案的代理人,身份相当于辩护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故东阳市公安局同样应回避此案。

  再呈“对掐”之势

  一份《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答复》书显示,东阳警方给出的答复围绕两方面。一是认为要求东阳市公安局因与陈军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予以回避,无相关的法律依据。另外,蔺文财不具备律师资格,不符合辩护人的条件,无需由异地办案机关侦办。因此,东阳公安不予采纳吴英方提出的回避申请。

  实际上,在诬告风波之前,双方就曾“对掐”。可以佐证的新资料是,在蔺文财和吴永正被刑拘之前,也就是在陈军举报蔺文财、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的次日,蔺也向东阳公安举报陈军利用公权力“诬告、陷害”他,并要求东阳公安立案调查。

  一份出具日期为8月8日,编号为“东公刑不立字[2014]01”号的东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蔺文财在7月29日,向东阳市公安局控告陈军“诬告、陷害”一事,后经东阳公安审查后认定,“陈军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当天下午,蔺文财即被东阳公安控制。

  而此次,针对东阳公安是否应该回避,又掀一轮对掐态势。吴英方要求东阳市公安局予以回避的申请被拒后,并不善罢甘休。

  8月14日,吴英及其他两名涉案人的代理律师向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递交“回避申请书”。朱建伟称,此份申请书已经寄出。

  记者向东阳市检察院核实此事,相关工作人员称,至今没听说过有收到任何关于吴英案的司法材料,自己对此也并不知情。

  “回避”争议

  至于东阳公安在此案中是否应该回避,正如前述东阳公安与吴英方辩护人的两种法律意见,法律界人士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由公安部公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章“回避”中的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比较符合此案解释。

  “其实公安的回避与否,取决于这个案件的办案人员有没有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如果副市长和公安人员有亲属关系,这根据规定要回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丹红认为,“但像他存在隶属关系,则要整个公安机关回避,这在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

  “而且,像这种情况申请回避,也不会被批准。根据这个逻辑,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案件本地的办案机关就没法办理了。”吴丹红认为,陈军副市长的身份不在此案的回避之列,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陈军存在某种直接的联系,且这种联系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虽然没法条明文规定,依法理要回避。”律师斯伟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章“回避”解读,“我国法律规定机构回避,如东阳公安局受市领导领导,因此是有利害关系的,符合28条第四款的立法精神。”

  斯伟江认为,法律虽然没明文规定机构回避,只规定人回避,但如果所有人都有关系,就需整体回避,司法实践做法是上级指定其他地方办理。此前,“温州纪委和於其一案”由浙江省级机构指定温州之外的区域衢州的办案机构承办,属同一法理。

  五点理由

  据法制晚报前几日的报道,东阳警方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答复》书的落款日期是8月8日,对于东阳警方的答复,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和王常清律师表示无法理解,两位律师以东阳市公安局不应当立案为由,向东阳市检察院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申诉,要求检察院介入调查,并责令东阳市公安局撤销此案。申诉书中提出了五点理由:

  1、吴英申请陈军回避,并没有控告陈军,既然连“告”都谈不上,何来“诬告”之说?“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退一步讲,就算吴英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陈军,也是行使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权利,即使反映失实或错告,也不是犯罪。刑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3、如果经上级部门调查,即使吴英和蔺文财的反映失实,最多只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本案应当异地侦查,东阳市公安局本应回避此案。东阳市公安局与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回避。

  5、蔺文财作为吴英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其一直为吴英辩护,而东阳市公安局是吴英案的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规定,东阳市公安局同样应当回避此案。

  据悉,两位律师认为,本案最多一起个人之间的名誉权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是刑事犯罪。东阳市公安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因此要求检察院查明事实,依法给予蔺文财和吴永正公正处理。

  对“控告副市长”不予立案

  新京报之前报道称,吴英代理人蔺文财收到东阳市公安局对东阳市副市长陈军“不予立案通知书”,对蔺文财要求东阳市公安局对副市长陈军立案调查的申请不予受理。

  这份通知书显示:该局7月29日收到蔺文财的报案材料,“蔺文财提出控告的陈军诬告陷害一事,我局经审查认为,陈军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东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落款的时间是8月8日。

  据悉,2014年7月22日,蔺文财前往位于杭州的浙江省女子监狱会见吴英。“提到陈军时,吴英回忆起来,曾向纪委举报的官员中有陈军。”蔺文财说,吴英称陈军“曾向她要十几万”。

  7月26日,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相关部门调查此事。而东阳市政府同日称,经过深入调查,陈军未涉及受贿。第二天,蔺文财向东阳市公安局申请对陈军立案调查,并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了民事起诉书,要求追究陈军侵犯自己名誉权。

  7月29日,蔺文财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东阳警方刑事拘留。第二天,吴英父亲吴永正也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等被东阳警方刑拘。

  8月1日,蔺文财辩护律师王永杰曾要求东阳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东阳市政府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副市长陈军的调查报告,以及吴英资产等信息。8月5日,蔺文财的辩护律师王永杰还向东阳市公安局寄出“管辖权异议书”,希望东阳市公安局回避此案,确保公正办案。

  王永杰表示,如果15个工作日之内(最迟8月22日)没有收到东阳市政府对陈军的调查报告,那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起诉东阳市政府。

  吴英案始末

  2007年2月13日

  东阳警方表示,之前多名群众举报,反映吴英及“本色集团”以高利率吸收大量民间资金。东阳警方调查后,发现吴英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嫌疑,遂对“亿万富姐”吴英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18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维持原判。

  2012年5月21日

  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4年6月5日

  由东阳市政府曾牵头组成了“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由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担任组长。

  2014年7月11日

  浙江高院作出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2014年7月23日

  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对吴英案部分资产,通过网络进行首次拍卖。同日,吴英通过其委托代理人蔺文财向浙江高院和东阳市委、市政府递交了“要求组长陈军回避申请”。

  2014年7月26日

  东阳市政府针对蔺文财的反映和媒体报道展开调查,确定陈军在吴英案中未涉及受贿问题。

  2014年7月30日

  东阳市委市政府称,吴永正以及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被东阳市公安局刑拘,二人均涉诬告陷害罪,吴永正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8月1日下午,王永杰与吴永正的代理律师王常清联合发出《政府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是否涉及受贿问题的调查报告。同时还要求公开查封和掌握的吴英及本色集团的财产清单及数额。

  8月5日,王永杰向东阳市公安局提出管辖权异议。

  王永杰表示,陈军是东阳市的副市长,正在担任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组长,而这些资产正是被东阳市公安局查封的。暂且不论东阳市公安局是否有权查封和拍卖吴英的资产。东阳市公安局与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回避。他认为东阳市公安局应当回避此案,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异地公安机关办理。截至目前,东阳方面未有回应。

  8月11日,王永杰称收到了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对蔺文财控告陈军诬告一事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份东公(刑)不立字(2014)001号上显示,该局7月29日收到蔺文财的报案材料,经过审查认为,“陈军没有犯罪事实”。

  8月14日,吴英及其他两名涉案人的代理律师向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递交“回避申请书”。

news.sohu.com true 综合 https://news.sohu.com/20140820/n403623646.shtml report 5605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亿万富姐”吴英一案又有新动向。吴英的前一份“情况说明”,是要求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回避吴英集资诈骗案的资产处置小组组长。此次,吴英又一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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