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8月27日电 (记者 赵小燕)2012年,60岁的寿某加入邪教组织“全能神”,并担任浙江绍兴诸暨的“小区事务长”(即当地负责人),通过聚会、发放资料等方式传播邪教。27日,记者从诸暨人民法院获悉,寿某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全能神”系邪教组织,又名“实际神”、“东方闪电派”。199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明确该组织为邪教组织,属依法查禁取缔范围。
2012年,60多岁的寿某,在接触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半年后,成为了诸暨“小区事务长”,负责传播邪教组织资料、联络邪教组织人员等工作。
根据检方指控,她还租用某单元楼自行车库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聚会点,用于聚会和资料中转。
2013年初,寿某实施发展邪教组织人员,将蔡某、斯某(均另案处理)发展为“全能神”邪教组织人员,并指派二人多次将“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宣传品分别送往杭州、义乌用于传播。
当年3月,寿某通过手机联系“全能神”邪教组织绍兴“小区事务长”王某(另案处理)在诸暨市客运中心附近红绿灯碰头,并向王某提供“全能神”邪教组织母版资料,供绍兴小区复制、传播。
直到案发,诸暨公安机关在寿某的店里及自行车库内搜到相关书籍29本、存储卡14张、300张光盘,宣传资料200余份,纸袋48只。经绍兴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甄别,上述资料均系“全能神”邪教书籍及宣传资料。
法庭上,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寿某系初犯,参与的邪教活动规模小,次数少,接触的邪教相关人员也极少,从现有证据看,其不存在发展下线的情况,所进行的宣传仅仅针对女儿及附近群众,造成的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寿某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诸暨“小区事务长”,发展邪教组织人员,组织聚会,传播和提供邪教组织资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寿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没收扣押物品。
作者:赵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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