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远房亲戚求办事发生纠纷,大兴区旧宫镇南场二村党支部书记杨俊启在酒后将张某约到车上用刀捅死。昨天,杨俊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死者家属放弃民事索赔,请求法庭对杨俊启从重处罚。
指控
村支书在车内捅死亲戚
昨天上午10点,48岁的杨俊启穿着号服、戴着黑框眼镜被法警带上法庭,案发前,杨俊启是大兴区旧宫镇南场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检方指控,杨俊启因琐事对58岁的男子张某不满,于2013年10月15日14时许,乘坐本田思威牌轿车到大兴区瀛海镇一个路口附近与张某见面,在张某上车后,杨俊启持刀扎刺张某右侧胸部,致张某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杨俊启作案后于当日向警方投案。公诉机关认为,杨俊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述
自称喝断片后持刀杀人
杨俊启当庭承认指控属实。他说自己和张某认识10多年,是远房亲戚。张某在大兴区瀛海镇的村里承包了土地种菜,五六年前,张某给他打电话,想让他帮忙把土地性质变成建筑用地,但因不是一个镇,他没那么大权力帮忙。“另外感觉临时办土地手续违法,我不想参与,就没管”。杨俊启说后来张某的村拆迁了,张某因没有建筑用地手续,拆迁补偿款拿得少,之后就开始给他打电话“骂骂咧咧”。
杨俊启说,案发当天他上班。中午时他和几个人一起去饭馆吃饭,他喝了约八两酒,“都喝断片儿了,脑袋一片空白”。之后他接到张某的电话。杨俊启称看到张某的来电有两次显示的是女儿的名字,张某还说有几个别的村的人等着他,问他敢不敢去?他问张某怎么有他女儿的电话,张某没说。
杨俊启随后叫上司机,开车去了瀛海镇找张某。他车上有一把刀,“我们那比较乱,因为拆迁老接威胁电话,另外刀也挺好看的,就一直放在车上。”
见到张某,杨俊启拿刀下车。“我问他怎么有我女儿的电话?他说你甭管了,给我拿点钱就行了。我说你废什么话,上车说。”杨俊启称,上车后,他们两人都坐在后排,张某抱怨他当了这么多年头儿,也没有对其进行照顾。“我酒也喝多了,就想吓唬吓唬他。我也挺担心我女儿的,说不清怎么回事就扎了他一刀。”
杨俊启说,他看见张某胸部出血,忽然就清醒了,随后将张某送到红星医院。后听医生出来说人够呛了,他就赶紧去派出所投案。当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焦点
死者当天曾用嫌犯女儿电话?
法庭上,杨俊启坚持称自己在案发当天看到过张某的来电显示是其女儿的名字。给杨俊启开车的司机也证言称,他也看到过。司机还称,在杨俊启和张某上车后,曾听到杨俊启对张某说:“拿我闺女说事儿就不行。”
杨俊启在投案前给旧宫镇党委书记打过电话,书记称,杨俊启说自己杀人了,也提到被害人用其女儿手机给其打电话。
但公诉人称,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案发当天,张某手机和杨俊启手机有过多次联系,但是杨俊启女儿的手机与涉案人员手机在案发当天均没有通话联系。
杨俊启女儿也说,当天她手机号码是本人使用,没有借给别人,案发当天手机是开机状态,没有和父亲通过电话。
杨俊启的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张某当天用过杨俊启女儿的手机和他通话,但杨俊启主观上认为,张某一定程度上控制或者胁迫了其女儿,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看,适宜认定张某对激化双方的矛盾有一定过错。
但公诉人认为,杨俊启认为张某控制了其女儿的手机,是错误的认识,案件应以科学基础为依据,张某没有过错。
杨俊启没有为自己辩护,他叹了一口气,称对不起被害人家属,“我服从法院公正判决”。
证言
死者儿子称嫌犯收了300万
昨天,检方出示了张某两个儿子的证言,他们称杨俊启和他们的父亲有经济往来,家里承包的土地合同快到期时,杨俊启说能帮找人将土地开发,这样就能多拿拆迁补偿款,父亲给了约300万元办事,都是现金,但没有相关单据。后来父亲不想办了,找杨俊启要钱,但杨俊启否认欠钱不给退。
检方调取了双方的银行账户,未发现有转账往来记录。杨俊启当庭也否认收过张某的钱。杨俊启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两个儿子所说的经济往来都是主观推测,没有客观证据证实,是孤证。
公诉人认为,从公平的角度出示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两方的说法,不能认为哪一方就是孤证,希望法院在判决时能综合所有证据考虑。
据悉,死者家属曾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索赔679万余元。但在开庭前,他们撤回了民事索赔,只要求法院从重判处杨俊启。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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