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岚通讯员刘晓培
本报讯21岁的蔡某,连续三次抢劫中小学生的零花钱,共抢走25元。9月24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被告人蔡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去年4月的一天,蔡某在一所小学门口,看到许多学生放学后,到小卖部买零食吃,便萌生了抢劫学生的念头。随后,他把目光盯在了身体瘦弱的小学生李某身上,经过一路尾随,走到偏僻无人的小路时,以殴打、恐吓的方式,抢走李某身上的10元钱。一周后,蔡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抢走李某15元零花钱。
今年5月17日,蔡某在一所中学门口,拦住了独自放学回家的刘某,因刘某身上没钱,蔡某将其带至一偏远处的小树林内搜身,并拳打脚踢,在确认刘某身上没钱后才放其回家。刘某将此事告诉家人后,家人带其报了警,蔡某很快被抓。
昨天上午,巩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抢劫罪是行为犯(注:行为犯是指不管其目的有没有达到,结果怎么样,都构成抢劫罪),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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