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汪次安 朱义香) 广东省乳源县某校一名未满14周岁的初一女生小红(化名),在该县某酒吧认识刚满18周岁的盘良明后,当晚被其带入某酒店强奸3次。昨日,韶关市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乳源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盘良明有期徒刑4年6个月的一审判决。
2014年1月7日晚,盘良明及其两个朋友在乳源县乳城镇鹰峰东路“在一起”酒吧与被害人小红(2000年6月23日出生)、小丽、小花(均化名)等人相遇,于是6人一起喝酒聊天,并相互留下QQ号。
在聊天过程中,盘良明得知小红是乳源县某校未满14周岁的初一学生后,于次日凌晨将小红、小丽带到乳源县乳城镇文昌路某酒店,用其朋友的身份证开房住宿,3人同住一房,盘良明与小红同睡一铺。至天亮时盘良明共强奸小红3次。之后,盘良明离开宾馆。同年4月1日,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将盘良明抓获归案。
乳源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盘良明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盘良明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院。昨日,该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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