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通讯员范贞 蒋春香 十四年,两场官司。清远市佛冈县村民王某佳终于结束了发生在其身上的冤事:十四年前,王某佳等三人共有的房屋被人擅自拿去抵押借款。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清远中院原判,佛冈县政府赔偿王某佳等人损失19.6万元。
1987年2月,王某佳、王某平与王某安三人以27259.32元共同购得一处房产。1996年,王某佳兄长王某忠在未取得上述三人同意情况下,偷偷拿了房产证抵押给朱某,但没有抵押登记手续。后朱某便冒充王某佳等三人的签名,委托中介将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何某。1998年10月9日,在王某佳等三人既未到现场亲自办理也无委托他人代办的情况下,当地房管部门也未审查,就将该房屋过户到何某名下,后佛冈县政府为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2012年4月,王某佳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给何某的房产证。清远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佛冈县政府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疏于审查,没有履行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的责任,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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