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依法拒绝 施暴者获刑5年6个月
本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陈艳)南雄市人民法院昨日向媒体通报,该市某中学一名不满14周岁的初二女生被人强暴后,施暴者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以2万元私了,并要求警方撤案,被警方依法拒绝。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施暴男子曾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南雄市某中学初二女生小丽(化名)与同班女同学雷某与雷某男朋友李某一起到南雄市某旅馆开房住宿。随后,女伴雷某与李某同住一间房,小丽独住一间。当晚半夜,李某的朋友曾某来到该旅馆,进入到小丽住宿的房间里,强行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
南雄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曾某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小丽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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