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因琐事对58岁的张某不满,原大兴旧宫南场二村村主任杨俊启酒后和张某相约见面,并在自己的车上持刀刺死张某。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俊启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杨俊启表示不上诉。
据检方指控, 2013年10月15日14时许,杨俊启乘坐轿车到大兴区瀛海镇黄亦路与瀛祥路交会口东南侧和张某见面,在张上车后,杨俊启持刀扎刺张某右侧胸部,致张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检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案开庭时,杨俊启表示认罪。他说,张某住在瀛海镇,和他有点远房亲戚关系。大约在五六年前,张某在自己的村子里承包了一片菜地,村子面临拆迁。考虑到杨俊启在村里也是管拆迁的,对政策很熟悉,张某便找到了他,想把土地的使用性质变成建设用地,因为不是一个镇的,杨俊启办不了,“后来张某的村子拆迁了,他可能没拿到那么多的拆迁款,所以就经常打电话骂我。”
2013年10月15日中午,杨俊启又一次接到了电话,他说他看着好像是女儿的电话,接通后却是张某。对方问他敢不敢过来,此时已经喝了白酒的杨俊启叫上一位朋友帮忙开车,便前往瀛海镇去找张某。在一个路口见到张某后,交涉了几句,杨俊启和张某一起上了自己的车,两人争执中,他也记不清怎么扎的张某,之后他将张某送往医院。
而检方出具的张某儿子的证言显示,他们并不认识杨俊启,他家包地快到期了,杨俊启说能够找人把地变更性质,所以张某就给了杨俊启300万元左右,给的是现金,也没让杨俊启打借条,后来父亲不打算办这个事了,就让杨俊启还钱,但是杨俊启不同意退钱,还不承认收了钱。
此案审理期间,杨俊启的家人替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家人120万元,张某家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杨俊启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杨俊启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能够在作案后对被害人施救,并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因此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俊启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杨俊启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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