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20日电(记者王俊禄)浙江温岭一社会救助员金某冒领救助金11万元。20日,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7年8月起,金某在温岭市石桥头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担任社会救助员。2012年底,金某父亲遇到了车祸,母亲又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之后父亲不小心又丢了一笔钱,家里经济状况吃紧。为了应付家里的大笔支出,金某将手伸向了其经办的社会救助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间,金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涉及19名特困、低保、五保、孤儿补助对象的补助款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用于个人偿还房贷、生活开支、信用卡还款等共计人民币1146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冒领他人的救助款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能少量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俊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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