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公司称,为帮员工高某买房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给其开具了一份双倍工资数额的虚假收入证明,不料高某辞职后,竟持这份收入证明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近日,因公司拿不出有效证据,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员工所持收入证明真实有效,网络公司应按此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高某系某公司客服人员,离职后他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每月4000元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并出示了一张加盖有原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法庭上,该公司认可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但称这是高某买房时,为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要求公司出具的,公司基于对高某的信任出具了该证明,实际上高某月工资只有2000元。该公司申请公司财务人员出庭作证,但高某以证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媳为由,否认证言的真实性。经法官释明,该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高某的月工资标准。
法院认为,该网络公司对其主张的高某月工资2000元的事实未能举证。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保留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故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该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以证明高某月工资标准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按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入职离职制度、考勤制度、工资制度。如此,才既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难辨人心退休女工被撞指责副教授赖账
一个是退休女工,一个是清华大学副教授。一个说对方将人撞伤送医后离开便不再露面,一个说自己是助人为乐,没想到被讹医药费。日前昌平法院审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时,原被告双方及证人的各执一词,使得案件陷入僵局。
女工指责副教授撞人
62岁的赵女士称,1月7日晚6点,她在回龙观桥转车时,走下站台去乘坐后方公交车,但站台前停放的一辆出租车右后门突然打开,将其撞倒。车上下来两个人赶紧将她扶起,并送往附近医院。经初步诊断,赵女士脊柱骨折。乘客表示愿承担责任,并希望赵女士不要追究的哥责任,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后,俩乘客离开。
此后,两名乘客再也没露面。十余天后,赵女士儿子报警后得知,当天陪同其就诊并声称承担责任的李姓男子是清华大学副教授。多次电话协商赔偿未果后,赵女士将对方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赔偿共34853元。
副教授自称助人为乐
开庭当天,赵女士在儿子的陪同下坐在原告席上,而被告李某则委托了一律师出庭应诉。律师告诉法官,李某本人不在国内,无法出庭。
对赵女士的指控,李某的代理人称,李某是助人为乐而非对方指责的“撞人不负责”。代理人称,事发当天,李某同其学生打车到达回龙观桥,坐在后座右侧的学生先推门下车。二人下车后看到车后方的马路牙子上坐着一个老年女子,似乎不舒服,二人随即上前询问,并一同将其送往医院。
双方各执一词不调解
庭审时,赵女士的儿子播放了一段录音,是事发后赵女士的儿子致电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时录下的。其中,李某在电话中说:“不是那辆车把她撞倒的,是开车门时,她一躲就坐在地上了”,“如果需要承担责任,我不想找出租车,因为的确跟人家没有太多关系……如果是要赔偿,我来。”此外,赵女士一方还提交了事发当晚李某在病例上写下的姓名和电话,及事发时车站上一交通协管员的目击证言。而协管员有事未能出庭,因此其证言未被法官采纳。
随后李某一方也找来事发当天同李某一起乘车的学生邹某出庭,他的说法与李某如出一辙。而对于赵女士方面和法官针对一些细节的问题,邹某都以“记不清了”作答。此外,李某律师还出示了清华大学某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李某出示的道德证明,并表示李某的“教学水平和人格品质深受师生认可和肯定”。
庭审结束前,法官询问双方的调解意愿,赵女士表示可以接受调解,而李某一方表示拒绝,依然坚持“不会为没做过的事情负责”。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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