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陈海燕 本月17日,惠州惠阳“许霆案”一审判决,于德水被判三缓三。就在外界普遍认为该案尘埃落定时,近日惠阳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该案将在惠州中院再审。
案发 虚存9.77万窃取9万
据惠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德水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用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到惠阳区邮政储蓄银行ATM存款时,先后几次存入300元,现金均退回,但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却相应增加。
然后于德水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行支取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至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德水共恶意存款17次、恶意存入9.77万元。
后于德水到深圳龙岗区其他网点陆续跨取和转账,至2013年10月31日6时28分10秒,共窃取9万元。邮政储蓄银行惠阳支行工作人员发现后,2013年11月3日联系于德水无果后报警,2013年12月12日于德水被抓获,至2013年12月15日共退还9.28万元。
一审 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于德水案因与许霆案案情相似,备受外界关注,惠阳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先后3次开庭,并写出1.2万字判决词。本月17日,于德水获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于德水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近日,惠阳法院收到惠阳检察院复函,惠阳检察院决定抗诉。
抗诉 许霆案有指导意义
在于德水案庭审中,惠阳检察院公诉人曾表示“建议于德水被判缓刑”,为何惠阳法院判决于德水三年缓刑后仍遭抗诉?惠阳检察院解释,公诉人在庭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代表的是个人意见。“在惠阳法院判决前,惠阳检察院会召开检察委员会探讨案件,再形成文字递交法院并盖有公章,那才能代表检察院的意见。”惠阳检方的最终意见并不是建议缓刑。
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其实是否抗诉已超越惠阳检察院的职能范畴,惠阳法院、惠州中院及惠阳检察院等领导讨论该案时意见也有分歧。另外,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于德水案不一定要完全参照许霆案判决,但是由于许霆案影响巨大,而且是省高院核准的案件,对于德水案还是有一定指导意义的。”2008年的许霆案,许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该负责人还认为,“惠阳法院对于德水案进行有罪认定,这一点我们是认同的。但是判缓刑三年可能过轻,我们提出抗诉。”这意味着,于德水案接下来将由惠州中院接手审理。
一审判词 惠阳法院认为于德水17次交易目的很明显,而且所有行为也证实其内心非常清楚,这些钱不是他的,所以其行为构成非法占有,应当进入刑法规范的领域,并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量刑幅度是适当的,能够达到刑罚报应与教育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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