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日电(记者罗沙)记者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并印发北京、上海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意见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在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中选任,也可在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中选任。
根据最高法制定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规定公开选任,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的选任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
意见规定,审判人员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应符合法官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
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可由各地参照该意见设定。
意见同时规定,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人选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差额人选。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人选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知识产权法院院长人选确定后,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能否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法官队伍素质是关键因素之一。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任职后,享有的审判权限和职级待遇也将高于目前的全国其他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方位探索各项改革措施,努力把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标杆和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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