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连城11月16日电 (陈立烽 蔡小荣)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一同被判刑较少见,而福建省连城县文广新局就出了这一档子事。连城县法院16日披露,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退出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某明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相关工程承包人所送的贿赂共计154600元。
另查明,2014年1月3日,连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掌握被告人马某明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马某明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被告人马某明陆续退缴赃款共计154600元。
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某军在担任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全县的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向上级争取经费保护、维修重点文物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5000元,液晶电视一台价值9400元,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46400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某军在接受中共连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约谈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2014年1月9日,被告人马某军通过其家属向连城县纪委退缴赃款90000元。2014年4月21日及6月27日,被告人马某军通过其家属向连城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47000元及“夏普牌”液晶电视机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和马某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154600元和146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某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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