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中规定,今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乡镇(街道)只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
统一征收标准 限制自由裁量权
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9月1日施行。由于该办法实行12年期间,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等问题。
此次修订中,统一了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同时,明确界定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乡镇不再有征收决定权
按照原征收管理办法,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而此次《送审稿》中明确,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乡镇(街道)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社会监督。
不公开的返还奖励导致强征摊派
2013年9月18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湖北、湖南、江西、重庆等9省市下属的45个县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调查结果显示,均存在上报计划外生育人口数量不实、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与各地实际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较大、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近3.2亿社会抚养费未上缴国库。也是由于这种不公开的返还、奖励规定,导致一些地方有利益冲动,出现强征、摊派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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